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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前程序中,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令状原则,即引入一个中立的、不具有追诉倾向的裁判者,通常是法院或法官来对强制性处分的实施进行司法控制,以保障人权,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但就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和司法状况而言,确立西方式的令状原则却未必可行。笔者主张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保留检察院的批捕权,重塑检察官品格,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