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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利益之所以有成为民事法益的必要,在于对性利益主体具有相当重要性和稀缺性,这种利益之重要和稀缺,不以民法保障则无民事救济。而性利益由民事法益上升为民事权利,在于其还具有社会普遍认可性,在社会交往中,性利益的普遍需要成为常态;性利益的防御性从本质上就要求其需要某种权利救济途径,而法律成为其唯一可选项;性独立尊严权和性自由结合权之权能明确性为性利益由民事法益上升为民事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