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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赵妍洁
校/刘健男
我们目前面对的挑战是,如何减少自贸区在抑制全球福利和限制经济规模方面的风险,确保它们为世界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多边贸易体制是我们手中驾驭全球化的有效工具之一。因此,本轮谈判于2001年在“多哈发展议程”的大旗下开始了。谈判旨在更大地开放市场,制订适应于21世纪贸易格局的新的贸易规则,以便重新平衡世界贸易体制,使之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但是,在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的演进过程中,WTO成员之间也达成了形形色色的优惠贸易协定。到2010年,将会有大约400个此类的区域贸易协定。
这些优惠协定与作为WTO基石的非歧视原则是相互矛盾的。尽管如此,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国家愿意在双边层面接受那些它们在多边层面不准备接受的规则和纪律呢?
区域贸易协定的吸引力
我认为,与多边谈判相比,双边协定的吸引力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双边协定的达成更迅速。较少的参与方意味着优惠贸易协定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谈成。对那些追求速效的政治家和商业团体来说,这一点通常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第二,双边谈判可以涉足新的领域。由于利益相近及共同的价值观,双边贸易协定可以涉及投资、竞争、技术标准、劳工标准或环境保护等诸多新领域,而这些领域在WTO成员中没有共识。
第三,目前的许多自由贸易协定都包含政治或地缘政治的考虑。发展中国家在与更有实力的发达国家谈判时,通常期望获得排他性的优惠利益、发展援助和其他非贸易报偿。这些内容也被认为是政治得分,获取竞争优势,超过其他WTO成员的手段。
双边贸易协定还有助于谈判者学习如何谈判,因此它对加强一国的贸易谈判队伍和机构做出了贡献。许多区域贸易协定都为维持和平、创造更大的政治稳定性奠定了基础。最后,它们常被用作进行国内改革的工具,特别是多边体制无法提供强力支持的那些领域。
为什么双边贸易协定不能代替多边协定
但在我看来,双边协定并不能代替多边贸易协定。撇开贸易理论教科书的说法不论,双边贸易协定最主要的缺点是产生了贸易转移效应,致使无法从最有效的全球供应商那里进口。我想强调,双边协定有四个主要的局限性。
第一,优惠贸易协定促使产生更大的歧视性,这种歧视性最终将伤害到所有的贸易方。为了避免被排除在外,协定外的国家将试图与协定内的国家商签协定。这被称为“多米诺效应”或“从众效应”,这也是区域贸易协定最近在亚洲地区异常活跃的原因。换句话说,通过达成优惠协定的办法来反对竞争者所获得的利益往往是短暂的。你拥有的协定越多,你享受的优惠的意义就越少。
第二,双边协定很难解决体制性问题,如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农业和渔业补贴。这些问题不可能简单地在双边层面上得到解决,如取消或减少扭曲贸易的农业补贴或渔业补贴的谈判。并没有单纯的“双边”农民、渔民或鸡肉,以及“多边”农民、鸡肉或鱼的说法。给农民的补贴是用于他们生产的所有的家禽。反倾销规则也同样如此。
第三,区域贸易协定的激增将使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导致形成一团相互矛盾的规则网。以原产地规则为例:越来越多的WTO成员签署了10个或更多的区域贸易协定,大多数协定都包含了具体的原产地规则,以确保贸易利益流向特定的贸易伙伴而非其他方。这使生产和交易过程复杂化,因为业者必须满足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为不同的市场生产不同的产品。这也使海关的工作变得复杂,他们要对同一产品按照不同原产地规则进行评估。这使贸易体制的透明度打了折扣。借用巴格瓦蒂教授的说法——我们开始面临像真正的“意大利面条”一样纠缠不清的原产地规则。
最后,与多边谈判相比,很多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在与有实力的大国进行双边谈判时,其谈判手段更少,谈判地位更低。这对于印度、中国、巴西、美国和欧盟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但对毛里求斯、斯里兰卡、柬埔寨或加纳而言,则问题很大。
WTO在区域贸易协定方面的紀律
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WTO承认,成员在商签区域贸易协定方面享受有条件的权利,并且必要时可以豁免某些WTO义务。
WTO对区域协定制定了三条重要纪律确保其与WTO相一致。第一,在区域贸易协议对其它成员总体影响方面:有义务不对与第三方的贸易提高壁垒。在关税方面这一点是可以量化的,但其他贸易规则方面则不易计量化,如标准或原产地规则。第二,在外部需求方面。自由贸易协定不应导致更高的进口关税,关税同盟必须协调成员间的对外贸易政策,并对受影响的非成员给与相应补偿。第三,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内部参量”,必须对“实质性”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同样,关税是可以被量化的,但其它限制性贸易措施则难以测定,因为各方对这些规定没有一致的定义。
有一点很清楚,WTO授权其成员商签区域贸易协定,其实施不应导致协定的非成员方对这些协定的内部优惠付出代价。在区域协定实施之前,要尽快向WTO通报,并由其他成员对其进行审议,以确保与WTO的一致。
未来的出路
既然区域贸易协定业已存在,而且是WTO允许区域贸易协定在一定情况下存在,我们目前面对的挑战是,如何减少自贸区在抑制全球福利和限制经济规模方面的风险,确保它们为世界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这就是WTO成员决定把区域协定列入多哈发展议程的原因。WTO成员为此于去年12月通过了一种机制,增加双边协定的透明度。在实施优惠待遇之前,要对双边贸易协定进行通报。这就需要WTO秘书处提升在这方面的作用,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承担责任,与成员进行全面磋商,起草一份事实报告囊括所有已向WTO通报过的区域贸易协定。目前这一过程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事实报告将提供关于区域贸易协定在贸易自由化和规则方面的系统性分析情况。
在改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合作方面,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我认为,我们必须解决像意大利面条一样缠绕不清的原产地规则问题,协调那些简单的、容易实施的、在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之间不造成限制的原产地规则,这将大大简化贸易环境,增加透明度。关于这一问题的艰苦工作仍在继续,但坦白地说,还没有正式成果提供给成员。
回到主题,我们到底是走双边还是走多边路线?我的答案是,一个有力的、现代的多边贸易体制,辅之以增强而非减损其益处的区域贸易协定。一个强有力的多边贸易体制将补充而不是替代新一代的区域贸易协定。如果让我用印度烹饪做个比喻,多边协定就是好的咖喱调料,而区域贸易协定是撒在上面的胡椒粉。胡椒粉可以改善咖喱的味道,但如果单是胡椒粉并不美味。好的胡椒粉加到劣质的咖喱上也是行不通的!用错了菜谱,那将变成灾难性的晚餐!
(译校者单位:商务部世贸司)
相关链接:2006年6月以来部分自贸区谈判情况
中国参加的自贸区谈判:
1、2006年11月24日,中国与巴基斯坦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2、2007年1月29日至2月3日,中国—新西兰自贸区第10轮谈判在北京举行。中新双方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原产地规则、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等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磋商,推动谈判取得了积极进展。
3、2006年12月4日,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正式启动,双方商定,中冰自由贸易协定首轮谈判将于2007年一季度在北京举行。
4、2006年10月1日,《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
5、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是我国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协议。
6、2006年9月上旬,第六轮中澳自由贸易区谈判举行,双方重点就货物和农业的市场准入谈判方式阐述了各自立场。
美国参加的自贸区谈判:
1、2007年2月5-9日,马来西亚同美国进行第五轮自由贸易协定磋商。
2、2007年1月15日-19日,美国于韩国双方举行了第六轮自由贸易谈判。美韩在3个敏感问题方面(反倾销法、汽车和医药产品)的谈判取得了进展,双方将于2007年2月举行第七轮谈判。
3、2006年12月19日,美国和巴拿马政府宣布双方已完成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同意将劳工问题留待以后商谈。
欧盟参加的自贸区谈判:
1、2006年10月6日,欧洲议会议长何塞·博雷利在新德里呼吁印度与欧盟就达成双边自由贸易协议通力合作。
2、2006年5月13日,第四届欧盟-拉美峰会通过了旨在推进双边关系的《维也纳宣言》,并宣布欧盟与部分拉美地区国家启动自由贸易区谈判。
(整理/李明秀)
校/刘健男
我们目前面对的挑战是,如何减少自贸区在抑制全球福利和限制经济规模方面的风险,确保它们为世界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多边贸易体制是我们手中驾驭全球化的有效工具之一。因此,本轮谈判于2001年在“多哈发展议程”的大旗下开始了。谈判旨在更大地开放市场,制订适应于21世纪贸易格局的新的贸易规则,以便重新平衡世界贸易体制,使之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但是,在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的演进过程中,WTO成员之间也达成了形形色色的优惠贸易协定。到2010年,将会有大约400个此类的区域贸易协定。
这些优惠协定与作为WTO基石的非歧视原则是相互矛盾的。尽管如此,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国家愿意在双边层面接受那些它们在多边层面不准备接受的规则和纪律呢?
区域贸易协定的吸引力
我认为,与多边谈判相比,双边协定的吸引力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双边协定的达成更迅速。较少的参与方意味着优惠贸易协定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谈成。对那些追求速效的政治家和商业团体来说,这一点通常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第二,双边谈判可以涉足新的领域。由于利益相近及共同的价值观,双边贸易协定可以涉及投资、竞争、技术标准、劳工标准或环境保护等诸多新领域,而这些领域在WTO成员中没有共识。
第三,目前的许多自由贸易协定都包含政治或地缘政治的考虑。发展中国家在与更有实力的发达国家谈判时,通常期望获得排他性的优惠利益、发展援助和其他非贸易报偿。这些内容也被认为是政治得分,获取竞争优势,超过其他WTO成员的手段。
双边贸易协定还有助于谈判者学习如何谈判,因此它对加强一国的贸易谈判队伍和机构做出了贡献。许多区域贸易协定都为维持和平、创造更大的政治稳定性奠定了基础。最后,它们常被用作进行国内改革的工具,特别是多边体制无法提供强力支持的那些领域。
为什么双边贸易协定不能代替多边协定
但在我看来,双边协定并不能代替多边贸易协定。撇开贸易理论教科书的说法不论,双边贸易协定最主要的缺点是产生了贸易转移效应,致使无法从最有效的全球供应商那里进口。我想强调,双边协定有四个主要的局限性。
第一,优惠贸易协定促使产生更大的歧视性,这种歧视性最终将伤害到所有的贸易方。为了避免被排除在外,协定外的国家将试图与协定内的国家商签协定。这被称为“多米诺效应”或“从众效应”,这也是区域贸易协定最近在亚洲地区异常活跃的原因。换句话说,通过达成优惠协定的办法来反对竞争者所获得的利益往往是短暂的。你拥有的协定越多,你享受的优惠的意义就越少。
第二,双边协定很难解决体制性问题,如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农业和渔业补贴。这些问题不可能简单地在双边层面上得到解决,如取消或减少扭曲贸易的农业补贴或渔业补贴的谈判。并没有单纯的“双边”农民、渔民或鸡肉,以及“多边”农民、鸡肉或鱼的说法。给农民的补贴是用于他们生产的所有的家禽。反倾销规则也同样如此。
第三,区域贸易协定的激增将使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导致形成一团相互矛盾的规则网。以原产地规则为例:越来越多的WTO成员签署了10个或更多的区域贸易协定,大多数协定都包含了具体的原产地规则,以确保贸易利益流向特定的贸易伙伴而非其他方。这使生产和交易过程复杂化,因为业者必须满足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为不同的市场生产不同的产品。这也使海关的工作变得复杂,他们要对同一产品按照不同原产地规则进行评估。这使贸易体制的透明度打了折扣。借用巴格瓦蒂教授的说法——我们开始面临像真正的“意大利面条”一样纠缠不清的原产地规则。
最后,与多边谈判相比,很多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在与有实力的大国进行双边谈判时,其谈判手段更少,谈判地位更低。这对于印度、中国、巴西、美国和欧盟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但对毛里求斯、斯里兰卡、柬埔寨或加纳而言,则问题很大。
WTO在区域贸易协定方面的紀律
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WTO承认,成员在商签区域贸易协定方面享受有条件的权利,并且必要时可以豁免某些WTO义务。
WTO对区域协定制定了三条重要纪律确保其与WTO相一致。第一,在区域贸易协议对其它成员总体影响方面:有义务不对与第三方的贸易提高壁垒。在关税方面这一点是可以量化的,但其他贸易规则方面则不易计量化,如标准或原产地规则。第二,在外部需求方面。自由贸易协定不应导致更高的进口关税,关税同盟必须协调成员间的对外贸易政策,并对受影响的非成员给与相应补偿。第三,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内部参量”,必须对“实质性”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同样,关税是可以被量化的,但其它限制性贸易措施则难以测定,因为各方对这些规定没有一致的定义。
有一点很清楚,WTO授权其成员商签区域贸易协定,其实施不应导致协定的非成员方对这些协定的内部优惠付出代价。在区域协定实施之前,要尽快向WTO通报,并由其他成员对其进行审议,以确保与WTO的一致。
未来的出路
既然区域贸易协定业已存在,而且是WTO允许区域贸易协定在一定情况下存在,我们目前面对的挑战是,如何减少自贸区在抑制全球福利和限制经济规模方面的风险,确保它们为世界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这就是WTO成员决定把区域协定列入多哈发展议程的原因。WTO成员为此于去年12月通过了一种机制,增加双边协定的透明度。在实施优惠待遇之前,要对双边贸易协定进行通报。这就需要WTO秘书处提升在这方面的作用,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承担责任,与成员进行全面磋商,起草一份事实报告囊括所有已向WTO通报过的区域贸易协定。目前这一过程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事实报告将提供关于区域贸易协定在贸易自由化和规则方面的系统性分析情况。
在改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合作方面,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我认为,我们必须解决像意大利面条一样缠绕不清的原产地规则问题,协调那些简单的、容易实施的、在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之间不造成限制的原产地规则,这将大大简化贸易环境,增加透明度。关于这一问题的艰苦工作仍在继续,但坦白地说,还没有正式成果提供给成员。
回到主题,我们到底是走双边还是走多边路线?我的答案是,一个有力的、现代的多边贸易体制,辅之以增强而非减损其益处的区域贸易协定。一个强有力的多边贸易体制将补充而不是替代新一代的区域贸易协定。如果让我用印度烹饪做个比喻,多边协定就是好的咖喱调料,而区域贸易协定是撒在上面的胡椒粉。胡椒粉可以改善咖喱的味道,但如果单是胡椒粉并不美味。好的胡椒粉加到劣质的咖喱上也是行不通的!用错了菜谱,那将变成灾难性的晚餐!
(译校者单位:商务部世贸司)
相关链接:2006年6月以来部分自贸区谈判情况
中国参加的自贸区谈判:
1、2006年11月24日,中国与巴基斯坦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2、2007年1月29日至2月3日,中国—新西兰自贸区第10轮谈判在北京举行。中新双方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原产地规则、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等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磋商,推动谈判取得了积极进展。
3、2006年12月4日,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正式启动,双方商定,中冰自由贸易协定首轮谈判将于2007年一季度在北京举行。
4、2006年10月1日,《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
5、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是我国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协议。
6、2006年9月上旬,第六轮中澳自由贸易区谈判举行,双方重点就货物和农业的市场准入谈判方式阐述了各自立场。
美国参加的自贸区谈判:
1、2007年2月5-9日,马来西亚同美国进行第五轮自由贸易协定磋商。
2、2007年1月15日-19日,美国于韩国双方举行了第六轮自由贸易谈判。美韩在3个敏感问题方面(反倾销法、汽车和医药产品)的谈判取得了进展,双方将于2007年2月举行第七轮谈判。
3、2006年12月19日,美国和巴拿马政府宣布双方已完成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同意将劳工问题留待以后商谈。
欧盟参加的自贸区谈判:
1、2006年10月6日,欧洲议会议长何塞·博雷利在新德里呼吁印度与欧盟就达成双边自由贸易协议通力合作。
2、2006年5月13日,第四届欧盟-拉美峰会通过了旨在推进双边关系的《维也纳宣言》,并宣布欧盟与部分拉美地区国家启动自由贸易区谈判。
(整理/李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