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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确认收入时没有转出相应的合同成本、虚增存货的缺陷,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对会计报表真实性及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准则核算方法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