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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罪名,旨在打击破坏国家经济管理、危害国计民生的行为,以此维护国家经济管理制度。故吸存对象构成“公众”与否成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笔者以为,目前对该标准的认定仍有可探讨之余地。本文通过简述我国现行规定,参考美国私募发行交易不特定对象标准的基础上,从学理角度探讨相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