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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农业协议》有关农业国内支持的规定主要包括绿箱措施和黄箱措施。我国农业立法应遵守WTO农业规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加大绿箱措施支持力度,用足用好黄箱补贴,注重对蓝箱措施的采用。同时要积极参与WTO新回合谈判等活动,促进我国农业立法发展。
[关键词]农业协定;农业国内支持;中国农业立法;思考
一、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的概念
加入WTO前,国内学者常常将农业支持与农业保护混为一谈,认为农业支持与农业保护都是对农业的扶持,但更多學者使用农业保护一词。例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投入总课题组认为,农业保护是指政府为使农业有效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保护社会安定和良好生态环境,通过对农业生产和贸易等环节的支持与保护,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保护农民利益为落足点,由此而采取的一系列支持与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的总称。[1]
加入WTO后,更多学者认为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张哲、和丕禅认为:农业保护是政府利用行政的或法律的强制力量,使农民在实现其农产品价值时能够得到高于由市场均衡价格所决定的收入的一种政府行为。从构成来看,农业保护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农产品边境政策措施,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二是“国内支持”措施,包括粮食最低收购价、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品价格补贴和农产品营销贷款等。农业支持则是政府从改善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入手,通过对农业科技、教育、水利、环保、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财政投资,为农业的发展夯实基础,增加后劲。农业支持也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改善农业基础条件的投入;二是用于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要素质量的投入,如优良品种的引进和使用补贴、农业科技教育和农民培训费用等。具体内容,亦即WTO《农业协议》中“绿箱政策”的内容。[2]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学者对“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争论的焦点在于“支持”和“保护”的政策范畴,一致地把扭曲较大的措施归到“保护”,而扭曲程度小的(“绿箱”)措施归到“支持”。而对于“支持”和“保护”的目标理解没有本质的分歧,即都是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因此,刻意区分“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明确农业政策的含义和范畴。但是,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应该使用“农业支持”,而尽量少用“农业保护”。[3]
笔者认为,从WTO《农业协定》的有关规定来看,农业保护和农业支持有着不同的指向和方法, 各自解决不同的问题,不可相互混淆。农业保护主要是针对农产品贸易的边境保护倾向,包括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其利用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和出口补贴等行政性的边境贸易保护手段以及产品品质标准、检验检疫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技术保护措施而实施的强制性的对外保护。农业支持则是一国政府利用公共财政资源从本国内部干预农产品生产、流通的市场机制,即《农业协定》中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绿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等。
二、《农业协定》中国内支持规则的主要内容
WTO《农业协议》是1994年4月15日于马拉喀什签订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序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其中正文21个条款,包括术语定义,产品范围,减让和承诺的并入,市场准入,特别保障条款,国内支持承诺,国内支持的一般纪律,出口竞争承诺,出口补贴承诺,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加工产品,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纪律,适当的克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特殊和差别待遇,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农业委员会,对承诺执行情况的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改革进程的继续以及最后条款;附件5个,其中附件1为产品范围,附件2-4为国内支持的具体规定,附件5为关于第4条第2款的特别处理,是对《农业协定》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
《农业协定》的国内支持规则体现在《农业协定》第6、7、13条和附件2-4之中。其主要内容如下:
1.绿箱措施
绿箱措施是指列入《农业协定》附件2且符合基本标准的,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措施。在法律上,一项国内支持措施只有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可成为绿箱措施:(1)对贸易没有扭曲作用、对生产没有影响,或只有最小限度的扭曲作用和影响。(2)该支持应通过公共财政融资的政府计划(包括放弃的政府税收)提供,而不涉及来自消费者的转移。(3)该支持不得具有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作用。(4)该支持应当符合《农业协定》附件2中所列明的特定政策标准和条件。《农业协定》附件2的“政府服务计划”中列举了12种计划,并规定了相应的特定政策条件。这12种计划包括:政府资助的研究计划、病虫害控制措施、培训服务、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营销和促销服务、基础设施服务等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与生产脱钩的收入支持;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政府的资金参与;自然灾害救济支付(直接提供或以政府对农作物保险计划资金参与的方式提供);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环境计划下的支付;地区援助计划下的支付。
上述4项条件中,前3项条件是基本标准,第4项条件属于特定政策标准和条件。因此,任何国内支持措施并非只要列入《农业协定》附件2的上述12种计划类型即可免除削减承诺。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基本标准和特定政策标准条件的国内支持措施才能免除削减承诺。
2.黄箱措施
黄箱措施是指有利于农业生产者,但不能满足《农业协定》附件2规定条件的国内支持措施。黄箱措施分为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和不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
(1)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
WTO各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分所含国内支持削减承诺应当适用于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这些承诺以“综合支持总量”和“年度和最终承诺水平”表示。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每年的价值加在一起被称为综合支持总量。综合支持总量用货币形式表示,其金额是将对特定农产品的支持与非特定农产品的支持加在一起。WTO各成员方的承诺本身是以年度和最终承诺水平表示,列出了实施期内即1995年开始的6年时间和实施期后可以提供的最大综合支持量,即承诺以1986-1988年的支持水平为基准,从1995年起,发达成员方6年内逐步削减20%,发展中成员方10年内削减13%。
(2)不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
不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主要为以下三种:
①“微量”支持。这体现为《农业协定》第6条第4款的规定。微量水平是指影响最小的支持。对于特定农产品,在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该微量水平分别不超过一基本农产品在相关年度内生产总值的5%和10%;对于非特定农产品,在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该微量水平分别不超过该成员方农业生产总值的5%和10%。
②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性措施。这体现为《农业协定》第6条第2款的规定,即发展中成员方采取下列农业补贴措施不应承担削减义务:第一,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期评审协定,政府为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发展中成员方农业可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发展中成员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第二,发展中成员方为鼓励从种植非法麻醉品作物转向多样化生产而给予生产者的国内补贴。上述各项国内支持措施均无须进行削减,无需纳入成员方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之中。
③蓝箱措施。按照《农业协定》第6条第5款的规定,蓝箱措施是指根据限制产量的计划给予的直接支付。构成蓝箱措施的直接支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此类支付是根据指定地区和产量给予的;此类支付的数额限于限制产量产品生产总值的85%或以下;对牲畜的直接支付是按限定的头数给予的。
三、《农业协定》中国内支持规则对我国农业立法的思考
1.遵守WTO农业规则,建立与WTO农业规则相适应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
促进农业对外开放与自由贸易是WTO的根本宗旨,《农业协定》、《关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協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等WTO协定建立了一系列促进经济自由开放的措施,就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动植物检疫、装运前检验、技术法规与标准等与农业密切相关的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维护并遵守WTO规则是参与WTO组织的基本约束,也是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和维护各成员方利益的重要途径。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成为WTO正式成员。我国在加入WTO时,就农业领域作出了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2条,我国应实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议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因此,我国农业立法必须接受WTO农业规则以及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的约束,建立与WTO农业规则相适应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以此来规范我国政府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安全、快速和健康发展。
2.加大绿箱措施支持力度
WTO《农业协定》生效后,为了应对由此带来的要求和挑战,美国、日本、欧盟在对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的力度有增无减的前提下,对农业补贴和农业投入进行了方向性调整,总的趋势是:绿箱措施支持的绝对数额及其比重都在增加,黄箱补贴在逐步减少。我国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水平一直较低,再加上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现有的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制度对农业的扶持水平很有限。绿箱措施允许的12 项支持内容我国仅用了一半左右,年支持总额也有限,对农业保护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予以弥补的。因此我国农业在与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加入WTO使我国农业更加直接地面对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竞争。在全面对外开放后关境保护降低的环境下, 在我国工业程度不断提高和国家财力不断增加,已具备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下,为提高农业竞争力,保护农民利益,我国必须在WTO《农业协定》框架下,充分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WTO成员方的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制度,完善我国农业支持和保护法律体系。由于加入WTO后,对农业直接的价格支持和投入补贴受到WTO农业规则的限制,它的运用空间相对缩小,但绿箱措施则不受限制。因此,我国应当调整投入结构,把农业国内支持的重点逐步转到生产环节。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的投入以及质量标准、市场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坚持扶贫开发,支持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调整粮食安全储备制度,适当减少国家的粮食储备,要利用储粮补贴规定鼓励社会储粮,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多元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安全储备体制等等。
3.用足用好黄箱补贴
我国农业补贴中的黄箱支出,主要包括价格支持措施(粮棉定价收购和保护价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我国入世谈判承诺把《农业协定》6.2款的投资补贴和投入品补贴计算到6.4款的微量允许中, 确定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投资补贴和投入品补贴最高可达农产品总产值的8.5%,而目前我国的黄箱补贴远未用足,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今后我国对于黄箱措施的使用,应当在用足黄箱补贴的基础上用好黄箱措施。首先,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方式。在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调整农产品支持和补贴结构,逐步减少对农产品流通、消费环节的补贴,将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生产环节和农民。将现有的国家用于粮食、棉花流通的补贴,转为政府对农民无偿提供种植大宗农产品的补贴。同时,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政策,扩大提供低价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油和农业机械的支出;其次,建立良种补贴制度,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在现有的稻谷、玉米、小麦、大豆良种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补贴的强度和规模,并逐步向棉花、油料以及部分禽兽品种延伸,加快我国种植业和养殖业良种的推广,形成规范运作的良种补贴制度。
4.注重对蓝箱措施的采用
蓝箱措施是因政府限制生产某些农产品而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是《农业协定》中允许免于减让的黄箱措施。2004年8月,“多哈回合”全球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农产品框架协议》对农业国内支持的蓝箱措施制定了新的规则,一是将蓝箱措施的使用量限制在各成员农业产值的5%以内;二是将蓝箱措施的标准从原来的“限产”扩大到“不对生产进行要求”,从而扩大了蓝箱措施的使用范围。一些发达国家在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已将达到其承诺约束水平时,通常利用蓝箱措施来规避黄箱措施的削减承诺,如美国将其1995年的差价支付纳入了蓝箱措施。限产计划在我国已经使用,但对限产计划的补贴却并未列入财政预算,蓝箱补贴并未被我国政府所重视。其实,蓝箱措施为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提供了新的途径,对农业发展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新蓝箱措施取消了限产的约束,扩大了蓝箱措施的适用范围,我国农业立法更应该注重对蓝箱措施的采用,如在禽流感施虐的时候,为了限制禽类的生产,帮助农民及早转产,政府可以向养殖农户提供限产补贴,以减少农民的损失。随着我国财政支农力度的加大,在“绿箱”措施用足、“黄箱”空间逐步填满的情况下,要灵活地将“黄箱”补贴转变为“蓝箱”补贴,并逐步增加实施“蓝箱”补贴的比重,以提高支持力度。[4]
5.积极参与WTO新回合谈判等活动,促进我国农业立法发展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WTO时适逢多哈回合谈判成功启动,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农业谈判是核心。在WTO框架下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与国际协调面临新的任务,进一步减少补贴水平以及给予发展中成员较大自由应是继续谈判的方向,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将进行新的博弈。[5]根据《建立WTO协议》第16条的规定,WTO各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与WTO各项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WTO法赋予各成员方的权利只有各成员通过国内立法和执法,并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才能得以行使和实现。因而,我国应当对WTO农业立法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积极有效参与WTO农业问题谈判,以及世界海关组织、国际检验机构联合会、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的农产品贸易相关活动,争取对我国有利的规则与局面,并充分考虑新一轮农业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以《农业法》为核心,加快突破我国农业生产者主体地位、农业支持、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利用外资等方面的立法瓶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WTO规则要求的农业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投入总课题组.关于支持与保护农业问题研究(上)[J].管理世界,1997,(4):157.
[2] 张哲,和丕禅.农业保护与农业支持辨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2,(1):30-31.
[3] 宗义湘.加入WTO前后中国农业政策演变及效果[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22-23.
[4] 欧阳仁根等.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53.
[5] 李昌麒,吴越.农业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05-306.
[作者简介]陈运雄(1963—),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法律硕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与经济法学;蔡梅娥(1966—),女,湖南桃江人,湖南农业大学教务处馆员,法学学士,研究方向:教育法学与经济法学。
[关键词]农业协定;农业国内支持;中国农业立法;思考
一、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的概念
加入WTO前,国内学者常常将农业支持与农业保护混为一谈,认为农业支持与农业保护都是对农业的扶持,但更多學者使用农业保护一词。例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投入总课题组认为,农业保护是指政府为使农业有效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保护社会安定和良好生态环境,通过对农业生产和贸易等环节的支持与保护,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保护农民利益为落足点,由此而采取的一系列支持与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的总称。[1]
加入WTO后,更多学者认为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张哲、和丕禅认为:农业保护是政府利用行政的或法律的强制力量,使农民在实现其农产品价值时能够得到高于由市场均衡价格所决定的收入的一种政府行为。从构成来看,农业保护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农产品边境政策措施,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二是“国内支持”措施,包括粮食最低收购价、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品价格补贴和农产品营销贷款等。农业支持则是政府从改善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入手,通过对农业科技、教育、水利、环保、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财政投资,为农业的发展夯实基础,增加后劲。农业支持也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改善农业基础条件的投入;二是用于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要素质量的投入,如优良品种的引进和使用补贴、农业科技教育和农民培训费用等。具体内容,亦即WTO《农业协议》中“绿箱政策”的内容。[2]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学者对“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争论的焦点在于“支持”和“保护”的政策范畴,一致地把扭曲较大的措施归到“保护”,而扭曲程度小的(“绿箱”)措施归到“支持”。而对于“支持”和“保护”的目标理解没有本质的分歧,即都是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因此,刻意区分“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明确农业政策的含义和范畴。但是,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应该使用“农业支持”,而尽量少用“农业保护”。[3]
笔者认为,从WTO《农业协定》的有关规定来看,农业保护和农业支持有着不同的指向和方法, 各自解决不同的问题,不可相互混淆。农业保护主要是针对农产品贸易的边境保护倾向,包括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其利用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和出口补贴等行政性的边境贸易保护手段以及产品品质标准、检验检疫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技术保护措施而实施的强制性的对外保护。农业支持则是一国政府利用公共财政资源从本国内部干预农产品生产、流通的市场机制,即《农业协定》中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绿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等。
二、《农业协定》中国内支持规则的主要内容
WTO《农业协议》是1994年4月15日于马拉喀什签订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序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其中正文21个条款,包括术语定义,产品范围,减让和承诺的并入,市场准入,特别保障条款,国内支持承诺,国内支持的一般纪律,出口竞争承诺,出口补贴承诺,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加工产品,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纪律,适当的克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特殊和差别待遇,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农业委员会,对承诺执行情况的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改革进程的继续以及最后条款;附件5个,其中附件1为产品范围,附件2-4为国内支持的具体规定,附件5为关于第4条第2款的特别处理,是对《农业协定》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
《农业协定》的国内支持规则体现在《农业协定》第6、7、13条和附件2-4之中。其主要内容如下:
1.绿箱措施
绿箱措施是指列入《农业协定》附件2且符合基本标准的,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措施。在法律上,一项国内支持措施只有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可成为绿箱措施:(1)对贸易没有扭曲作用、对生产没有影响,或只有最小限度的扭曲作用和影响。(2)该支持应通过公共财政融资的政府计划(包括放弃的政府税收)提供,而不涉及来自消费者的转移。(3)该支持不得具有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作用。(4)该支持应当符合《农业协定》附件2中所列明的特定政策标准和条件。《农业协定》附件2的“政府服务计划”中列举了12种计划,并规定了相应的特定政策条件。这12种计划包括:政府资助的研究计划、病虫害控制措施、培训服务、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营销和促销服务、基础设施服务等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与生产脱钩的收入支持;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政府的资金参与;自然灾害救济支付(直接提供或以政府对农作物保险计划资金参与的方式提供);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环境计划下的支付;地区援助计划下的支付。
上述4项条件中,前3项条件是基本标准,第4项条件属于特定政策标准和条件。因此,任何国内支持措施并非只要列入《农业协定》附件2的上述12种计划类型即可免除削减承诺。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基本标准和特定政策标准条件的国内支持措施才能免除削减承诺。
2.黄箱措施
黄箱措施是指有利于农业生产者,但不能满足《农业协定》附件2规定条件的国内支持措施。黄箱措施分为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和不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
(1)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
WTO各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分所含国内支持削减承诺应当适用于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这些承诺以“综合支持总量”和“年度和最终承诺水平”表示。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每年的价值加在一起被称为综合支持总量。综合支持总量用货币形式表示,其金额是将对特定农产品的支持与非特定农产品的支持加在一起。WTO各成员方的承诺本身是以年度和最终承诺水平表示,列出了实施期内即1995年开始的6年时间和实施期后可以提供的最大综合支持量,即承诺以1986-1988年的支持水平为基准,从1995年起,发达成员方6年内逐步削减20%,发展中成员方10年内削减13%。
(2)不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
不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主要为以下三种:
①“微量”支持。这体现为《农业协定》第6条第4款的规定。微量水平是指影响最小的支持。对于特定农产品,在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该微量水平分别不超过一基本农产品在相关年度内生产总值的5%和10%;对于非特定农产品,在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该微量水平分别不超过该成员方农业生产总值的5%和10%。
②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性措施。这体现为《农业协定》第6条第2款的规定,即发展中成员方采取下列农业补贴措施不应承担削减义务:第一,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期评审协定,政府为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发展中成员方农业可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发展中成员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第二,发展中成员方为鼓励从种植非法麻醉品作物转向多样化生产而给予生产者的国内补贴。上述各项国内支持措施均无须进行削减,无需纳入成员方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之中。
③蓝箱措施。按照《农业协定》第6条第5款的规定,蓝箱措施是指根据限制产量的计划给予的直接支付。构成蓝箱措施的直接支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此类支付是根据指定地区和产量给予的;此类支付的数额限于限制产量产品生产总值的85%或以下;对牲畜的直接支付是按限定的头数给予的。
三、《农业协定》中国内支持规则对我国农业立法的思考
1.遵守WTO农业规则,建立与WTO农业规则相适应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
促进农业对外开放与自由贸易是WTO的根本宗旨,《农业协定》、《关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協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等WTO协定建立了一系列促进经济自由开放的措施,就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动植物检疫、装运前检验、技术法规与标准等与农业密切相关的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维护并遵守WTO规则是参与WTO组织的基本约束,也是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和维护各成员方利益的重要途径。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成为WTO正式成员。我国在加入WTO时,就农业领域作出了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2条,我国应实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议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因此,我国农业立法必须接受WTO农业规则以及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的约束,建立与WTO农业规则相适应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以此来规范我国政府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安全、快速和健康发展。
2.加大绿箱措施支持力度
WTO《农业协定》生效后,为了应对由此带来的要求和挑战,美国、日本、欧盟在对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的力度有增无减的前提下,对农业补贴和农业投入进行了方向性调整,总的趋势是:绿箱措施支持的绝对数额及其比重都在增加,黄箱补贴在逐步减少。我国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水平一直较低,再加上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现有的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制度对农业的扶持水平很有限。绿箱措施允许的12 项支持内容我国仅用了一半左右,年支持总额也有限,对农业保护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予以弥补的。因此我国农业在与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加入WTO使我国农业更加直接地面对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竞争。在全面对外开放后关境保护降低的环境下, 在我国工业程度不断提高和国家财力不断增加,已具备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下,为提高农业竞争力,保护农民利益,我国必须在WTO《农业协定》框架下,充分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WTO成员方的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制度,完善我国农业支持和保护法律体系。由于加入WTO后,对农业直接的价格支持和投入补贴受到WTO农业规则的限制,它的运用空间相对缩小,但绿箱措施则不受限制。因此,我国应当调整投入结构,把农业国内支持的重点逐步转到生产环节。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的投入以及质量标准、市场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坚持扶贫开发,支持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调整粮食安全储备制度,适当减少国家的粮食储备,要利用储粮补贴规定鼓励社会储粮,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多元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安全储备体制等等。
3.用足用好黄箱补贴
我国农业补贴中的黄箱支出,主要包括价格支持措施(粮棉定价收购和保护价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我国入世谈判承诺把《农业协定》6.2款的投资补贴和投入品补贴计算到6.4款的微量允许中, 确定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投资补贴和投入品补贴最高可达农产品总产值的8.5%,而目前我国的黄箱补贴远未用足,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今后我国对于黄箱措施的使用,应当在用足黄箱补贴的基础上用好黄箱措施。首先,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方式。在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调整农产品支持和补贴结构,逐步减少对农产品流通、消费环节的补贴,将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生产环节和农民。将现有的国家用于粮食、棉花流通的补贴,转为政府对农民无偿提供种植大宗农产品的补贴。同时,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政策,扩大提供低价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油和农业机械的支出;其次,建立良种补贴制度,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在现有的稻谷、玉米、小麦、大豆良种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补贴的强度和规模,并逐步向棉花、油料以及部分禽兽品种延伸,加快我国种植业和养殖业良种的推广,形成规范运作的良种补贴制度。
4.注重对蓝箱措施的采用
蓝箱措施是因政府限制生产某些农产品而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是《农业协定》中允许免于减让的黄箱措施。2004年8月,“多哈回合”全球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农产品框架协议》对农业国内支持的蓝箱措施制定了新的规则,一是将蓝箱措施的使用量限制在各成员农业产值的5%以内;二是将蓝箱措施的标准从原来的“限产”扩大到“不对生产进行要求”,从而扩大了蓝箱措施的使用范围。一些发达国家在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已将达到其承诺约束水平时,通常利用蓝箱措施来规避黄箱措施的削减承诺,如美国将其1995年的差价支付纳入了蓝箱措施。限产计划在我国已经使用,但对限产计划的补贴却并未列入财政预算,蓝箱补贴并未被我国政府所重视。其实,蓝箱措施为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提供了新的途径,对农业发展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新蓝箱措施取消了限产的约束,扩大了蓝箱措施的适用范围,我国农业立法更应该注重对蓝箱措施的采用,如在禽流感施虐的时候,为了限制禽类的生产,帮助农民及早转产,政府可以向养殖农户提供限产补贴,以减少农民的损失。随着我国财政支农力度的加大,在“绿箱”措施用足、“黄箱”空间逐步填满的情况下,要灵活地将“黄箱”补贴转变为“蓝箱”补贴,并逐步增加实施“蓝箱”补贴的比重,以提高支持力度。[4]
5.积极参与WTO新回合谈判等活动,促进我国农业立法发展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WTO时适逢多哈回合谈判成功启动,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农业谈判是核心。在WTO框架下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与国际协调面临新的任务,进一步减少补贴水平以及给予发展中成员较大自由应是继续谈判的方向,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将进行新的博弈。[5]根据《建立WTO协议》第16条的规定,WTO各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与WTO各项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WTO法赋予各成员方的权利只有各成员通过国内立法和执法,并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才能得以行使和实现。因而,我国应当对WTO农业立法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积极有效参与WTO农业问题谈判,以及世界海关组织、国际检验机构联合会、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的农产品贸易相关活动,争取对我国有利的规则与局面,并充分考虑新一轮农业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以《农业法》为核心,加快突破我国农业生产者主体地位、农业支持、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利用外资等方面的立法瓶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WTO规则要求的农业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投入总课题组.关于支持与保护农业问题研究(上)[J].管理世界,1997,(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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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运雄(1963—),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法律硕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与经济法学;蔡梅娥(1966—),女,湖南桃江人,湖南农业大学教务处馆员,法学学士,研究方向:教育法学与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