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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因主权而地位平等,主权的概念确立了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身份。然而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国家主权绝对而不可侵犯的观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和质疑,“主权弱化”、 “主权让渡”等主权相对性的理论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本文认为主权是国家的身份,作为国家身份的主权是不能分割、不能让渡的,全球化只是使国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约”约束之中,并未减损国家的身份。
[关键词]国家;主权;全球化
一、国家主权概述
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第一个系统阐述主权理论的是法国学者让·布丹,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其后,关于主权的性质出现过多种学说,较具代表性的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主权在民说”,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并确认了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绝对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个原则,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权观念。
在国际法上,1684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条约形式确认了国家的主权权利,规定国家不论大小都是主权平等的国家。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法国资产阶级政府为对抗一些欧洲国家的干涉,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主张国家主权原则。此后,主权被认为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际法赋予国家主权更为具体、全面的确认和维护:它在确认和维护传统国际法所确立的国家享有领土主权的领陆、领水、领空等范围外,还扩大了国家享有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的范围;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等等。这些内容表达了一个共同的核心理念:国家主权是绝对而不可侵犯的。
二、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对国家主权产生了多方面影响,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日益突破国界的限制以及与此相关的个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跨国公司发展到今天已经具有了很强的经济实力。全世界100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中,有一半以上是公司,而不是国家。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海外利益,往往会借助本国政府的力量向其他国家施加某种压力,要求更加开放的市场和更为宽松的管理。个人也开始在国际社会寻求空间,这主要表现为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已开始形成。
全球化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国际条约的迅速增多和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展。从1920年1月10日到1945年10月1日国际联盟实施条约登记和公布制度的25年中,在国际联盟登记的条约数目为4834项;而根据联合国2002年5月在其Internet网页上公布的资料,截止到1998年4月,经联合国登记并公布的条约已超过1900卷,计40000余项,而且,新汇集的条约仍以每年100余卷的数量增长。二战结束以来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已深入到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从在政治到经济,从外交到军事,从人权保护到环境保护,几乎所有的人类活动领域都存在着条约所确立的规范。
此外,二战之后的一个新的国际现象就是国际组织的增多及其作用的增大。世界上已存在着数以千计的国际组织,大概每个国家都具有某一国际组织成员的身份。毋庸质疑,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成员国的影响通常高于国际条约对缔约国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似乎已被有意或无意地夸大。例如,有人把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比作一张带有大小不同洞孔的白纸,其中纸好比国家主权,原本是完整的;大大小小的洞孔则如同被各种全球的和区域的国际组织所侵吞的主权成分。
以上种种表现使得人们开始怀疑国家独立决策的能力,并以“主权萎缩”、“主权让步”、“主权消亡”等言语来解释这种现象。但事实上,似乎没有哪个国家觉得自己已经力不从心。
三、全球化并未削弱国家主权
本文认为全球化并未削弱国家主权,并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分析。
首先,无论是国家对公司管制的放松还是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增强,都不能认为是国家主权的地位的削弱。从国家与公司间的关系来看,任何一家公司都必须依据一国法律设立,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从而置身于某一国家的管辖之下。虽然国家对公司的管制(特别是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有放松的趋势,但国家与公司的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没有任何改变。国家可以通过降低关税、简化许可程序、提供财政支持等方式来鼓励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合理地配置各种生产要素,获取更多的利润,与此同时,当公司的行为可能破坏环境、限制市场竞争、违背本国的外交政策或不利于本国的国家安全时,国家对公司的强制将是毫不留情的。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看,虽然已有相当数量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存在,但个人的法律地位首先还是由一国的国内法所确定的。依照地域来对居民进行管辖是国家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的一个基本特征。从国际人权公约对国家所确定的义务的模糊以及国家在开放人员的国际流动方面的谨慎,就可以看出,至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不会允许个人在国际社会取得足以挑战国家的地位。
其次,虽然国际条约的大量产生及其覆盖领域的扩大使得国家不能再像先前一样独立地进行决策,因为它必须考虑已经通过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国际条约在限制或剥夺国家主权。一方面,对外订立条约是国家主权的一项具体内容。正因为主权使得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国家才拥有对外订立条约的资格。前常设国际法院于1923年就曾声明:“法院拒绝承认,国家在缔结任何应允采取或不采取某种特定行动的条约时是放弃了它的主权……参加国际协定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属性。” 另一方面,条约对国家的约束是国家之间的彼此约束,而不是其他实体对国家所施加的约束。通过缔结条约,国家虽然承受某种新的约束,但同时也获得它先前不曾获得的利益。
条约对国家的约束也并非是绝对的,且不说每个条约都可能包含例外条款、免责条款,即使是那些条约所要求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并没有一种外来的力量可强制国家实际地履行这一义务。国家可以选择实际地履行某一条约义务,还是不履行义务而接受他国的报复或对其他国家提供补偿。此外,国家既然可以缔结和加入条约,也就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退出条约。当国家认为它参加条约所获得的利益小于它基于条约所付出的代价时它便可以依照条约所设定的程序退出该条约。
再次,尽管政府间国际组织通常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这种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成员国政府通过条约方式予以设定的,成员国让渡给国际组织的只是主权者的某些权力或权利,而不是主权本身。即使是欧盟这种高度发达的国际组织,也没有产生销蚀成员国主权的后果。虽然欧盟的成员国已经将货币发行权这种最能体现国家主权的权力都交给了欧盟组织,但也只能将此理解为成员国选择了别样的行使货币发行权的方式。不是每个欧盟成员都必须选择欧元,而且,即使加入欧元货币体系,成员国仍有退出的权利。正如有的外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对于国际组织,既然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就不能说是对主权的限制。
结语
全球化使得国家间的联系日益频繁紧密,而频繁和紧密的联系需要有明确的规则,于是,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便承担起确立规则的任务。当人们发现国家日益受到条约和组织的制约时,便简单地将其归结为“主权弱化”、“主权销蚀”和“主权让渡等,但实质发生的只是主权行使方式的改变,因此可以说,在全球化趋势下的今天,国家只是承受着更多的契约义务的约束,而其主权者的身份并没有出现任何改变。
[参考文献]
[1]邵津.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2].约瑟夫·福尔克.主权的终结——日趋“缩小”和“碎片化”的世界政治.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
[3]程虎.国家主权及其当代命运———种全球化的分析范式.清华法治论衡,2002年1月.
[4]赵建文.关于国家主权的性质和地位的理论演进.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5]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6]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作者简介]宁朋朋(1986—),女,河南洛阳,福州大学08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关键词]国家;主权;全球化
一、国家主权概述
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第一个系统阐述主权理论的是法国学者让·布丹,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其后,关于主权的性质出现过多种学说,较具代表性的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主权在民说”,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并确认了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绝对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个原则,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权观念。
在国际法上,1684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条约形式确认了国家的主权权利,规定国家不论大小都是主权平等的国家。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法国资产阶级政府为对抗一些欧洲国家的干涉,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主张国家主权原则。此后,主权被认为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际法赋予国家主权更为具体、全面的确认和维护:它在确认和维护传统国际法所确立的国家享有领土主权的领陆、领水、领空等范围外,还扩大了国家享有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的范围;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等等。这些内容表达了一个共同的核心理念:国家主权是绝对而不可侵犯的。
二、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对国家主权产生了多方面影响,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日益突破国界的限制以及与此相关的个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跨国公司发展到今天已经具有了很强的经济实力。全世界100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中,有一半以上是公司,而不是国家。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海外利益,往往会借助本国政府的力量向其他国家施加某种压力,要求更加开放的市场和更为宽松的管理。个人也开始在国际社会寻求空间,这主要表现为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已开始形成。
全球化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国际条约的迅速增多和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展。从1920年1月10日到1945年10月1日国际联盟实施条约登记和公布制度的25年中,在国际联盟登记的条约数目为4834项;而根据联合国2002年5月在其Internet网页上公布的资料,截止到1998年4月,经联合国登记并公布的条约已超过1900卷,计40000余项,而且,新汇集的条约仍以每年100余卷的数量增长。二战结束以来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已深入到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从在政治到经济,从外交到军事,从人权保护到环境保护,几乎所有的人类活动领域都存在着条约所确立的规范。
此外,二战之后的一个新的国际现象就是国际组织的增多及其作用的增大。世界上已存在着数以千计的国际组织,大概每个国家都具有某一国际组织成员的身份。毋庸质疑,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成员国的影响通常高于国际条约对缔约国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似乎已被有意或无意地夸大。例如,有人把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比作一张带有大小不同洞孔的白纸,其中纸好比国家主权,原本是完整的;大大小小的洞孔则如同被各种全球的和区域的国际组织所侵吞的主权成分。
以上种种表现使得人们开始怀疑国家独立决策的能力,并以“主权萎缩”、“主权让步”、“主权消亡”等言语来解释这种现象。但事实上,似乎没有哪个国家觉得自己已经力不从心。
三、全球化并未削弱国家主权
本文认为全球化并未削弱国家主权,并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分析。
首先,无论是国家对公司管制的放松还是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增强,都不能认为是国家主权的地位的削弱。从国家与公司间的关系来看,任何一家公司都必须依据一国法律设立,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从而置身于某一国家的管辖之下。虽然国家对公司的管制(特别是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有放松的趋势,但国家与公司的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没有任何改变。国家可以通过降低关税、简化许可程序、提供财政支持等方式来鼓励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合理地配置各种生产要素,获取更多的利润,与此同时,当公司的行为可能破坏环境、限制市场竞争、违背本国的外交政策或不利于本国的国家安全时,国家对公司的强制将是毫不留情的。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看,虽然已有相当数量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存在,但个人的法律地位首先还是由一国的国内法所确定的。依照地域来对居民进行管辖是国家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的一个基本特征。从国际人权公约对国家所确定的义务的模糊以及国家在开放人员的国际流动方面的谨慎,就可以看出,至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不会允许个人在国际社会取得足以挑战国家的地位。
其次,虽然国际条约的大量产生及其覆盖领域的扩大使得国家不能再像先前一样独立地进行决策,因为它必须考虑已经通过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国际条约在限制或剥夺国家主权。一方面,对外订立条约是国家主权的一项具体内容。正因为主权使得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国家才拥有对外订立条约的资格。前常设国际法院于1923年就曾声明:“法院拒绝承认,国家在缔结任何应允采取或不采取某种特定行动的条约时是放弃了它的主权……参加国际协定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属性。” 另一方面,条约对国家的约束是国家之间的彼此约束,而不是其他实体对国家所施加的约束。通过缔结条约,国家虽然承受某种新的约束,但同时也获得它先前不曾获得的利益。
条约对国家的约束也并非是绝对的,且不说每个条约都可能包含例外条款、免责条款,即使是那些条约所要求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并没有一种外来的力量可强制国家实际地履行这一义务。国家可以选择实际地履行某一条约义务,还是不履行义务而接受他国的报复或对其他国家提供补偿。此外,国家既然可以缔结和加入条约,也就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退出条约。当国家认为它参加条约所获得的利益小于它基于条约所付出的代价时它便可以依照条约所设定的程序退出该条约。
再次,尽管政府间国际组织通常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这种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成员国政府通过条约方式予以设定的,成员国让渡给国际组织的只是主权者的某些权力或权利,而不是主权本身。即使是欧盟这种高度发达的国际组织,也没有产生销蚀成员国主权的后果。虽然欧盟的成员国已经将货币发行权这种最能体现国家主权的权力都交给了欧盟组织,但也只能将此理解为成员国选择了别样的行使货币发行权的方式。不是每个欧盟成员都必须选择欧元,而且,即使加入欧元货币体系,成员国仍有退出的权利。正如有的外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对于国际组织,既然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就不能说是对主权的限制。
结语
全球化使得国家间的联系日益频繁紧密,而频繁和紧密的联系需要有明确的规则,于是,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便承担起确立规则的任务。当人们发现国家日益受到条约和组织的制约时,便简单地将其归结为“主权弱化”、“主权销蚀”和“主权让渡等,但实质发生的只是主权行使方式的改变,因此可以说,在全球化趋势下的今天,国家只是承受着更多的契约义务的约束,而其主权者的身份并没有出现任何改变。
[参考文献]
[1]邵津.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2].约瑟夫·福尔克.主权的终结——日趋“缩小”和“碎片化”的世界政治.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
[3]程虎.国家主权及其当代命运———种全球化的分析范式.清华法治论衡,2002年1月.
[4]赵建文.关于国家主权的性质和地位的理论演进.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5]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6]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作者简介]宁朋朋(1986—),女,河南洛阳,福州大学08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