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实务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新解

来源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ym8811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骗取贷款罪自首次颁布至今已过十年,司法实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实务界对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仍存在一定误解与适用上的偏差。对于骗取贷款罪的理解和适用必须立足于正确把握本罪的法益性质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本罪的"欺骗手段"必须严格遵照实行行为的含义,与一般的民事欺诈有所区别,属于特别的刑事诈骗;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结果犯,欺骗行为必须造成银行或金融机构有重大损失。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也必须以本罪法益范围为限。在行为人没有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时,比如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抵押或担保,且银行或金融机构得以实现相关物权以收回款项,则相应地可阻却骗取贷款罪的成立。另外,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本罪"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认定标准。
其他文献
民用航空器是一种国际化、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其自身对威胁安全的行为非常敏感。散布“航空诈弹”行为严重威胁了民航飞行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通过定量的
白文在唐五代前广为人接受,自宋代开始淡出人们的视野。白文由热趋冷的迁变,主要由曾风靡一度的文体在传承中出现了历时性断层以及由韩柳开创的古文逐渐取代骈文而占据文坛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