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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知识产权"弱保护"的观念严重阻碍了我国关于著作权方面立法的完善,而作为保护著作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刑事立法最为滞后。新形势的发展常常使我国关于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适用陷入困境,在著作权刑事立法客体保护方面显得尤为突出。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就必须对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的客体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