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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防动员准备是动员实施的基础,作为国防常态管理的内容,应该依据法律制度规范化实施。良好的动员准备对应急应战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直接增加资源的数量和规模,增强资源使用性能,提高国防动员能力,通过国家力量对比遏制战争。目前,我国的国防动员准备还存在认识不足、受传统体制影响和平战转换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动员潜力调查、动员登记、战略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周密的动员计划和组织国防动员演练等法律制度措施,把动员准备纳入到法治化轨道,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制和调整,使其有序运行,为国防动员实施打好坚实基础。
关键词 国防动员 动员准备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曹为,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
中图分类号:E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306
《左传》有云:“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国防动员是保障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动员准备则是动员实施的基础。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持续事件短、物资消耗大、技术含量高等特点,对国防动员物资储备、计划方案制定、骨干力量的编组和训练等动员准备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国防动员准备是在平时状态下进行的,属于国防常态管理的内容,所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法治化、规范化实施。
一、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作用
国防动员准备是为满足战争和各类突发事件需要,在和平时期对一国人力、物力、科学技术等资源进行集中和储备的过程。良好的动员准备对应急应战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通过动员准备可以直接增加资源的数量和规模,改进和提高各类资源的使用性能。例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拟订新建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的总体规划,报国家国防动员机构批准。”通过对民用船舶、飞行器等设备的加装和改造,使得这类原本不能直接用于应对战争和突发事件的产品具备了国防的功能。
二是通过动员准备,建立比较完善的国防动员体制和制度,有效提高国防动员平战转换、快速动员和持续动员的能力。国防动员准备的方向、重点、内容、范围、强度都直接决定着国防动员的各项内容,因而,通过建立和完善国防动员的领导指挥体制,加强国防动员的潜力调查和计划编制,进行国防动员演练,完善国防动员的决策、协调、衔接和处置各个环节,增加国防动员的方法手段,可以达到增强国防动员能力的目的。
三是通过国防动员的平时准备,增强国家国防动员的潜力和能力,可以有效改变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从而达到遏制战争、维护和平的战略目的。通过国防动员准备,可以充分展示出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动员能力,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威慑力,从而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和平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国防动员准备存在的问题
1994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建立国家国防委员会,各地方人民政府随后相应设立了国防动员委员会,标志着我国的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治化和制度化的轨道。随着各级国动委以及办事机构的成立,我国国防动员准备工作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动员准备的组织管理由分散走向集约,由单一走向综合,军地沟通和动员合力得到加强。然而,从实践结果来看,我们在国防动员准备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对国防动员准备认识不足。长期以来,许多人忽略了国防动员准备对于加快动员实施速度和效能的重要意义,认为国防动员是临战或战时状态的临时性措施,打仗时才用得着,欠缺长远的准备意识;有的人忽视新形势下国防动员的质量效益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动员准备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和传统战争样式的“人海战术”、“以量求胜”阶段;还有人把国防动员仅仅理解为人员和军需后勤物资动员,认为战争状态下,只要国家一声令下,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忽视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程序、规律。
二是传统体制有不良影响。传统的国民经济管理和法治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方面,国防动员准备涉及到国民经济领域诸多行业与部门,而我国国防工业自成体系,军民分离、条块分割的特点比较明显,国防动员准备工作不够集中统一,影响了整体效能的提高。另一方面,国家虽然相继颁发了《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重要的国防法律,但国防动员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许多国防动员准备工作还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实施。同时,执法机制还不健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三是平战转换体制不健全。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直接调控国民经济结构和布局进行动员准备的传统模式被打破,政府通过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条件、规则等进行调控,间接调节和引导企业的决策经营活动。在国防动员准备方面,由此带来的问题包括对非公有制经济动员准备的难度加大,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时难以统计到准确的数据,部分单位组织的动员演练中军民融合的程度不够深入,特别表现在平战转换体制不够健全,仅满足平时工作需要,不能立足实战需要进行动员准备。
三、完善国防动员准备的法律制度
国防动员准备的核心在于如何在军事部门和民用部门的竞争性目标之间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动员行为的实质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因此,需要把动员准备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制和调整,通过科学的制度规则设计和实施保证这种配置的实际效果尽量接近理想目标。
一要完善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制度。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是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环节。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的对象大多数平时都在地方政府的管理范围内,因此,应从相关职能部门和有调查任务的行业系统及企事业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军地联合调查机构,全面负责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的领导、协调、督导、收集、综合等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军地共建调查机构的制度。在这样的体制下,既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行政督导作用,又可以实现数据与军事需求的结合,同时还有利于完成行业系统保密数据的专项调查任务,从而可以确保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科学、有效开展。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应坚持依法实施,要以《国防法》、《统计法》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法规制度,明确调查的领导方式、任务要求、程序办法、协调机制、保障措施;明确有调查任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义务、法律责任及提供数据范围,推动潜力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 国防动员 动员准备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曹为,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
中图分类号:E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306
《左传》有云:“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国防动员是保障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动员准备则是动员实施的基础。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持续事件短、物资消耗大、技术含量高等特点,对国防动员物资储备、计划方案制定、骨干力量的编组和训练等动员准备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国防动员准备是在平时状态下进行的,属于国防常态管理的内容,所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法治化、规范化实施。
一、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作用
国防动员准备是为满足战争和各类突发事件需要,在和平时期对一国人力、物力、科学技术等资源进行集中和储备的过程。良好的动员准备对应急应战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通过动员准备可以直接增加资源的数量和规模,改进和提高各类资源的使用性能。例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拟订新建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的总体规划,报国家国防动员机构批准。”通过对民用船舶、飞行器等设备的加装和改造,使得这类原本不能直接用于应对战争和突发事件的产品具备了国防的功能。
二是通过动员准备,建立比较完善的国防动员体制和制度,有效提高国防动员平战转换、快速动员和持续动员的能力。国防动员准备的方向、重点、内容、范围、强度都直接决定着国防动员的各项内容,因而,通过建立和完善国防动员的领导指挥体制,加强国防动员的潜力调查和计划编制,进行国防动员演练,完善国防动员的决策、协调、衔接和处置各个环节,增加国防动员的方法手段,可以达到增强国防动员能力的目的。
三是通过国防动员的平时准备,增强国家国防动员的潜力和能力,可以有效改变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从而达到遏制战争、维护和平的战略目的。通过国防动员准备,可以充分展示出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动员能力,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威慑力,从而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和平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国防动员准备存在的问题
1994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建立国家国防委员会,各地方人民政府随后相应设立了国防动员委员会,标志着我国的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治化和制度化的轨道。随着各级国动委以及办事机构的成立,我国国防动员准备工作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动员准备的组织管理由分散走向集约,由单一走向综合,军地沟通和动员合力得到加强。然而,从实践结果来看,我们在国防动员准备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对国防动员准备认识不足。长期以来,许多人忽略了国防动员准备对于加快动员实施速度和效能的重要意义,认为国防动员是临战或战时状态的临时性措施,打仗时才用得着,欠缺长远的准备意识;有的人忽视新形势下国防动员的质量效益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动员准备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和传统战争样式的“人海战术”、“以量求胜”阶段;还有人把国防动员仅仅理解为人员和军需后勤物资动员,认为战争状态下,只要国家一声令下,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忽视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程序、规律。
二是传统体制有不良影响。传统的国民经济管理和法治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方面,国防动员准备涉及到国民经济领域诸多行业与部门,而我国国防工业自成体系,军民分离、条块分割的特点比较明显,国防动员准备工作不够集中统一,影响了整体效能的提高。另一方面,国家虽然相继颁发了《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重要的国防法律,但国防动员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许多国防动员准备工作还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实施。同时,执法机制还不健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三是平战转换体制不健全。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直接调控国民经济结构和布局进行动员准备的传统模式被打破,政府通过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条件、规则等进行调控,间接调节和引导企业的决策经营活动。在国防动员准备方面,由此带来的问题包括对非公有制经济动员准备的难度加大,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时难以统计到准确的数据,部分单位组织的动员演练中军民融合的程度不够深入,特别表现在平战转换体制不够健全,仅满足平时工作需要,不能立足实战需要进行动员准备。
三、完善国防动员准备的法律制度
国防动员准备的核心在于如何在军事部门和民用部门的竞争性目标之间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动员行为的实质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因此,需要把动员准备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制和调整,通过科学的制度规则设计和实施保证这种配置的实际效果尽量接近理想目标。
一要完善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制度。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是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环节。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的对象大多数平时都在地方政府的管理范围内,因此,应从相关职能部门和有调查任务的行业系统及企事业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军地联合调查机构,全面负责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的领导、协调、督导、收集、综合等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军地共建调查机构的制度。在这样的体制下,既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行政督导作用,又可以实现数据与军事需求的结合,同时还有利于完成行业系统保密数据的专项调查任务,从而可以确保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科学、有效开展。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应坚持依法实施,要以《国防法》、《统计法》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法规制度,明确调查的领导方式、任务要求、程序办法、协调机制、保障措施;明确有调查任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义务、法律责任及提供数据范围,推动潜力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