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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核心就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建、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