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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效率价值的立法导向之下设立的反诉制度,其概念本身便揭示了反诉与本诉之间的多重关系,除却反诉之"诉"所体现的反诉之于本诉的相对独立性,尤为重要并极具争议的是本诉与反诉间的(客体)牵连关系。结合反诉的立法目的,突破现行立法,探究牵连性关系的识别标准及其类型化模式。并在允许反诉的类型化模式之下,探究、协调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平衡,对法院受理情形做具体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