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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及应用都以实现一定的法律价值为基本点和归宿。作为刑事司法重要价值目标之一的刑事诉讼效益,其价值取向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及其职能的发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诉讼的成败,体现诉讼的生命力,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确立诉讼效益原则,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诉讼效益,既是市场经济对法制的迫切要求,也是历史的必然。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较好地体现了效益要求,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效益的实现度尚不很高。笔者认为,从效益至上的角度出发,设计和运用刑事诉讼程序,或者说最佳效益获得的途径应该是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