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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7日,李伟、赵丽、邱艳宾等三位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在某市相聚,中午12点左右,3人同去某市某区的一饭店就餐,当时点了水煮肉等几个菜。菜上得很快,3人很高兴,但当3人吃到一半的时候,赵丽突然发现水煮肉碗里漂着2只1厘米多长的蟑螂,当时赵丽、邱艳宾两位女士顿觉非常恶心,随后陆续呕吐。饭店服务人员发现后,急忙询问发生了什么事,邱艳宾当即指着菜里的蟑螂告诉了服务员,服务员连声道歉,然后问3人怎么办。李伟作为其中唯一的一位男士,反应虽不象两位女士那样强烈,但也觉得胃里极不舒服,随即要求服务员把饭店负责人找来。在李伟的要求下,饭店同意带两位呕吐得非常厉害的女士到医院检查。到达医院后的赵丽、邱艳宾脸部潮红、心跳加速、腹部非常难受,医生见状遂为她们进行了洗胃治疗,并开了药。
事发后,身体比较虚弱的赵丽一直不能吃带肉的饭菜,甚至连看见都觉得恶心。李伟遂找到饭店交涉,希望饭店能负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可饭店除医疗费外,只愿意每人赔偿200元,对此3人非常气愤,表示无法接受。
后李伟将此事反映到某区的卫生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在了解有关情况后依照食品卫生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这家饭店处以3000元罚款。而对于赔偿问题,卫生监督部门表示这要由消费者与饭店进行协商解决。李伟遂向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经过市消协调解,饭店同意赔偿3人的误工费、交通费,并另支付赵丽营养费500元,而对3人所提的精神损害赔偿,饭店表示不予赔偿。
因为工作都比较忙,没有更多的精力与饭店周旋,李伟等3人接受了上述调解结果。虽然本案没有最终诉诸法律,但本案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却非常值得我们研究,那就是消费者有没有权利向经营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从法理上讲,如果本案中的消费者以侵害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的话,饭店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消费者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的话,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与人身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的,一般不能独立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外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案中,3位消费者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可以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他们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身体受到了伤害,而且自己所受到的伤害是因为食用不卫生的水煮肉直接造成的,如果他们不能证明上述两点,即使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也不能支持。因为,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很严格的,根据上述《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事发后,身体比较虚弱的赵丽一直不能吃带肉的饭菜,甚至连看见都觉得恶心。李伟遂找到饭店交涉,希望饭店能负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可饭店除医疗费外,只愿意每人赔偿200元,对此3人非常气愤,表示无法接受。
后李伟将此事反映到某区的卫生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在了解有关情况后依照食品卫生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这家饭店处以3000元罚款。而对于赔偿问题,卫生监督部门表示这要由消费者与饭店进行协商解决。李伟遂向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经过市消协调解,饭店同意赔偿3人的误工费、交通费,并另支付赵丽营养费500元,而对3人所提的精神损害赔偿,饭店表示不予赔偿。
因为工作都比较忙,没有更多的精力与饭店周旋,李伟等3人接受了上述调解结果。虽然本案没有最终诉诸法律,但本案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却非常值得我们研究,那就是消费者有没有权利向经营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从法理上讲,如果本案中的消费者以侵害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的话,饭店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消费者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的话,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与人身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的,一般不能独立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外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案中,3位消费者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可以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他们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身体受到了伤害,而且自己所受到的伤害是因为食用不卫生的水煮肉直接造成的,如果他们不能证明上述两点,即使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也不能支持。因为,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很严格的,根据上述《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