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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问题一直都是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重点问题,而在当今的中国,随着之前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推行和医疗水平的显著提高,老年人的数量开始急速增加,随之而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愈演愈烈.为了更好的应对这一棘手的问题,我国也在不断的积极探索新的手段与方式,而意定监护制度的引入则正是其中的有效方式之一,它的确立,不仅突破了原有固化的监护模式,还为保障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以及老年人失能后的各项权益提供了新的方法.但是,我国《民法典》对于意定监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特别是作为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意定监护合同更是只有只言片语的描述,这着实也为实践留下了不少难题,因此,为了让意定监护制度能够真正的发挥其作用,我们必须对于意定监护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而本文则将从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两个方面来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以后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