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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修复制度构建的重要方式表现为相关领域的地方立法,各地立法实践主要从信用修复实施效果、信用修复条件及限制、信用修复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规范。由于信用修复概念的模糊与全国性立法的缺失,地方立法存在着信用修复效果迥异、自然人主体权益保护不足、诚信约谈与第三方信用修复机构地位规定不明、信用修复程序规定模糊等问题。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构建的背景下,中国信用修复制度应当与失信惩戒制度相协调,力求实现信用修复地方立法与制度构建的长效性与救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