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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破产的界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这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首先,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的直接事实;其次,企业之所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由于严重亏损所引起的;如果企业仍能盈利,即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不属破产范围;第三,亏损的原因必须是经营管理不善,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和宏观政策造成的亏损,从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也不属破产范围;最后,亏损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否则,即使亏损,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