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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构建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科学发展的和谐社会,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