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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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交通肇事类案件数量激增,实践中各种司法审判问题与立法理论相碰撞,出现了许多理论与实践不能完全契合之处.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中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只有故意犯罪的情形,没有过失犯罪共犯.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因此理论上该罪不应有共犯.但是,2000年11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打破了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念,第一次提出了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这在我国学术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在我国刑事审判实务中,交通肇事罪中出现的强令指使行为不在少数,这种行为已经对个人人身安全乃至交通秩序管理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学术界对于这种指示肇事行为的定性及责任划分问题产生了不同观点.关于最高院这一规定是否妥当,如何处理立法与司法之间的矛盾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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