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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庄小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向凌先生借了100万元。庄小姐写了借条,载明:“2007年3月,向凌先生借人民币壹百万元整,利润为7%。”因庄小姐一直未归还借款,凌先生于2009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小姐偿还上述借款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