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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承认了著作权人为保护作品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地位,但对其限制却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技术保护措施的运用越来越呈现出背离法律初衷的趋势,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不少借助技术保护措施来直接或间接实现对产品销售控制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阻碍技术进步的局面。上海高院于2006年12月二审判决的北京精雕公司诉上海奈凯公司著作权侵权案,首次从司法上认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只有为保护作品著作权而采取的情况下,才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而在法律上否定了利用技术保护措施实现捆绑销售产品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