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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撤销与合同的解除是两种有显著差异的法律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把二者加以区别,这种情形导致了目前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投保容易索赔难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人的救济权利定义为保险合同的撤销权而非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并把该权力行使的时间限制为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年内,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二年时间内,这样将与国际通行的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后即成为不可抗辩合同趋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