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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券商经纪、投行及创新业务审批放宽并首次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订立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被获准提供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此次业务范围放宽后,证券公司可增加和减少业务种类.但业务范围的变更应经证监会批准。《规定》于2008年12月113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