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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快建立针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体系。(1)在制定监管政策时要注意把电子货币与电子进入类产品区别开来。电子进入类产品是传统金融业务的电子化,而电子货币业务则是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整合的结果,并不仅仅是支付或结算手段在电子领域的延续。所以,要单独设立针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政策。(2)适时放松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受信息和通讯产业发展水平所限,我国目前还没有能力研发出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电子货币,更多的是采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因此,要求多用途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仅限于银行是目前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但随着我国信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