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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看,人大对法院行使质询权是有宪法依据的;从制定我国宪法的理论基础上来看,人大对法院行使质询权也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相适应的。因此,个别学者认为,人大对法院行使质询权违宪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考察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通常而言,也有通过议会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立法例。为了使人大既能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也不妨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笔者主张在我国可惜鉴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在遵循间接性、事后性、整体性等原则的前提下,对法院行使质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