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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屡禁不止.晚近,国际社会就应当对公司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追究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基本达成共识.然而,鉴于国际刑法尚未承认公司的国际犯罪主体资格,通过对晚近国际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分析可知,当前国际刑法对公司犯罪行为的惩治只能通过追究公司在侵犯人权行为中的共谋行为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