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原则之完善r——以比较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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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在管辖权领域的体现.协议管辖制度从拒绝到适用到越来越宽松的发展是目前的发展趋势.纵观各国的国内立法和海牙国际公约的立法现状,协议管辖仍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中,对于是否纳入实际联系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仍坚持实际联系原则,但存在立法不合理、管辖法院判断标准不明确、“中立法院”被排除等问题,造成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通过对我国立法、司法以及国外立法的考察,基于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避免我国管辖权被肆意拒绝,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坚持实际联系原则,并综合采用客观意义联系和法律意义联系的双重概念,对“实际联系”做宽泛、扩张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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