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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这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展。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和受害者的范围扩大,竞争关系淡化;另一方面,一般条款的确立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不受所列举的典型行为所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需要作出相应的完善,以扩大该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