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审判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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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诉讼制度是否良好运行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庭审判功能发挥的良好与否。审判功能的有效发挥才能保障整个诉讼的良好运行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法律权威。因而笔者试图立足当前的形势通过对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路径进行一些现实性的思考。
  关键词:审判中心;路径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现实困境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是不能够一蹴而就的,而在现阶段就面临着如下问题。
  1.侦查中心主义长期盛行
  一个案件的完整诉讼形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主要阶段。关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在诉讼中的地位,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侦查中心主义”、“三阶段并重论”和“审判中心主义”等论说。“侦查中心主义”,是指决定被告人命运的为侦查阶段,后续程序只是对侦查调查结果的补充、印证。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现象仍然比较盛行。侦查在诉讼中处于中心地位外化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尤其是书面表现形式的材料在审判中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至于侦查以及侦查所形成的卷宗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不仅侦查活动围绕逮捕展开,而且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就很难逃脱被起诉、定罪的命运,审查逮捕替代审判程序成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核心环节,逮捕异化为“定罪的预演、刑罚的预支,致使后继的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均遭架空”。
  2.司法公信力不足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公众从质疑到信仰的心理换位。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培根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不平的举动污染的是水流而不公的裁判污染的是水源。”
  3.庭审流于形式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以及贯彻落实都要靠庭审来实现,因而庭审实质化对实现审判中心主义至关重要,然而司法实践中庭审形式化现象严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是其中有的规定特别是司法解释关于庭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不过目前证人出庭率非常低,辩护方的质证权无法保障且辩护效果不佳,控辩实力相差悬殊,法官通过阅卷审判案件的现象俯拾皆是,“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大行其道,并且法庭上“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架空了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裁判权力。凡此种种都导致庭审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对抗制”的诉讼构造只是徒具外观徒有其表,庭审最终流于形式。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
  审判为中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1.树立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
  刑事错案的不断出现与审判人员的传统司法理念有关,刑事司法传统理念的主要特征就是轻保护重打击、轻公正重效率、轻程序重实体、轻制约重配合、轻容易服从外在的干预。正是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失控所导致的刑事错案的频频发生倒逼我国刑事司法格局的基本格局开始由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开始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型。审前的侦查、起诉是为审判服务的并围绕审判的标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因此,司法人员应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保证司法中立、公正,严格司法,树立无罪推定意识,通过法庭程序的审判落实证据裁判,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非法证据排除倒逼侦查起诉的水平提高。
  2.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面对司法公信的危机,我们应将压力变为司法改革的动力,积极有效地回应民众的司法需求,接受民众的监督,让民众更好地接近正义,从而真正赢得民众的内心认同。首先,必须尊重中国之国情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运用群众能够理解接受的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其次,必须走司法民主之路,畅通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渠道,让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司法公开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成为司法与民意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科学化,强调加强司法廉政建设,保证司法公开透明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3.完善一审事实审查机制
  一审庭审是最接近案件事实真相最有利于调查证据的最佳场所和最佳时机,是最能保障诉讼原则、规则最能充分体现和发挥的地方。一审庭审在审判制度中最能实现和保障公平正义实现的程序。因而必须克服庭审流于形式保障公正的实现。首先,严格实行证据裁判原则,法庭应严格审查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案件事实在审判阶段获得实质性审查。认定事实严格依证据作出,综合全案证据须相互印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其次,全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障关键证人必须出庭,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中,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论控辩双方是否对该证人的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是否认为有必要。鉴定人都应当出庭作证,无论控辩双方是否对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是否认为有必要。其次,须加强对辩护的保障,完善辩护制度尤其是法律援助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圍,重视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督促辩护人提高辩护质量。最后,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废除案件审批请示汇报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三、结语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不过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完善的一个方面,当然,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正义不会在狂风骤雨中出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程,期望审判中心主义现在就实现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应被抛弃的无稽之谈。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拒绝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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