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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不实已成为困扰公安工作乃至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的“瓶颈”。立案不实的三种情形:一类是明知立案人为不足,二类是主观不知是否该立案而漏立或错位,三类是没有发现客观存在的案件。对策:1:综合治疗有关部门的思想误区,2.修正公安机关内部不科学,不切实际的目标和考核方法;3.提高刑警政治思想素质和建立立案监督机制;4.对于徇私枉法,“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不立案情形,对接受案件的人员和直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