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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法总则》的施行,关于胎儿民事权益机制也有了新的规定。从绝对否定过渡到相对承认,渐趋完善和全面。文章认为,应当将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化和具体化,加强胎儿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或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逻辑论证,不断修缮对胎儿民事权益全面保护的立法目的,以实现对胎儿民事权益的系统性保护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