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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险何以在内地遭遇尴尬?主要是内地上市公司还没有或者是缺乏对董事责任险的有效需求。最重要的是,上市公司董事们并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不需要为他们购买保险了。
首先,内地上市公司的董事们并未真正承担责任。对内地而言,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许多制度是滞后的,董事责任就是其中之一。我们的现状是:当选的上市公司董事们基本上是按照提名其的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的意愿行事,在事关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上,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基本上并不是他们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他们也无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承担此责任的主要是以上市公司和其大股东为代表的责任主体。
其次,内地上市公司的董事们并未真正很好地履行义务。在日常实践中,总有那么一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们,因为这样那样的事情,不能够保证百分之百地参加董事会会议,有的还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有的干脆就不出席,事后解释为因公等确实走不开。而且,即使是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们,也有许多情况下,被上市公司的董秘私下告知大股东的真正意图,要求其予以配合等。也就是说,董事们无论是外界的干扰,还是自身的职业素质,都不能保证其真正很好地履行董事义务。
再次,内地上市公司的董事们并未真正成为问责主体。可能是内地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的缘故,投资者也不够成熟,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真正有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们承担责任的案例还非常少。投资者一般情况下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多投诉或起诉的是上市公司或者是其大股东,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本上没有要求董事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而证券监管部门处罚较多的也是上市公司或者是其大股东,对于一些严重违规或违法的上市公司董事要么移交司法问责,要么经济处罚,要么就是市场禁入,而要求其承担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处罚还是比较少。董事们既然不是问责主体,也就不存在为其办理董事责任险的必要了。
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为上市公司董事们办理董事责任险只能起到相反作用。董事并未承担责任、并未很好地履行董事义务、并未真正成为问责主体,我们却要贸然督促上市公司为其办理董事责任险,其结果只能是:董事更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更不愿意履行董事义务,上市公司背上额外负担(董事责任险),上市公司董事们有了额外福利和保护伞(董事责任险),更加逍遥自在,更加不负责任。如此一来,就会成为投资者、监管部门、资本市场和整个社会的一个新的灾难。
当然,作为曾经的上市公司监管者,笔者并非绝对反对董事责任险。有了董事责任险,说明我们的董事们在真正履行职责了、在真正履行董事义务了、在真正成为问责主体了,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具体体现,也说明投资者的进步和监管问责的严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们自然应当享有董事责任险。当前推动董事责任险的当务之急是:督促上市公司的董事们切实承担责任。根据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其如果确实尽到了上市公司董事应尽的责任,那么,他们有权享有董事责任险。
营造董事履行义务的良好环境,督促其切实履行义务。努力保证董事们能够有机会真正表述他们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受干扰,也要加强对不表述自己意思、不参加董事会的董事的追责。
完善法律法规细则,让董事们真正成为问责主体。这一方面要由监管部门来追究董事不履职的责任;另一方面,由司法和监管部门共同完成对董事不履职或乱履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追责。
积极宣传营造董事责任险的实施氛围。一方面,要督促董事们勤勉尽责,辅之以董事责任险的激励;另一方面,督促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放手让董事们履行职责,用董事责任险的保障措施,切实将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从代董事履行民事赔偿的尴尬中解脱出来,谁的权利谁用,谁的责任谁负。当然,这方面,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和投资者,乃至社会各界都应该努力。
首先,内地上市公司的董事们并未真正承担责任。对内地而言,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许多制度是滞后的,董事责任就是其中之一。我们的现状是:当选的上市公司董事们基本上是按照提名其的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的意愿行事,在事关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上,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基本上并不是他们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他们也无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承担此责任的主要是以上市公司和其大股东为代表的责任主体。
其次,内地上市公司的董事们并未真正很好地履行义务。在日常实践中,总有那么一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们,因为这样那样的事情,不能够保证百分之百地参加董事会会议,有的还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有的干脆就不出席,事后解释为因公等确实走不开。而且,即使是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们,也有许多情况下,被上市公司的董秘私下告知大股东的真正意图,要求其予以配合等。也就是说,董事们无论是外界的干扰,还是自身的职业素质,都不能保证其真正很好地履行董事义务。
再次,内地上市公司的董事们并未真正成为问责主体。可能是内地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的缘故,投资者也不够成熟,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真正有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们承担责任的案例还非常少。投资者一般情况下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多投诉或起诉的是上市公司或者是其大股东,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本上没有要求董事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而证券监管部门处罚较多的也是上市公司或者是其大股东,对于一些严重违规或违法的上市公司董事要么移交司法问责,要么经济处罚,要么就是市场禁入,而要求其承担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处罚还是比较少。董事们既然不是问责主体,也就不存在为其办理董事责任险的必要了。
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为上市公司董事们办理董事责任险只能起到相反作用。董事并未承担责任、并未很好地履行董事义务、并未真正成为问责主体,我们却要贸然督促上市公司为其办理董事责任险,其结果只能是:董事更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更不愿意履行董事义务,上市公司背上额外负担(董事责任险),上市公司董事们有了额外福利和保护伞(董事责任险),更加逍遥自在,更加不负责任。如此一来,就会成为投资者、监管部门、资本市场和整个社会的一个新的灾难。
当然,作为曾经的上市公司监管者,笔者并非绝对反对董事责任险。有了董事责任险,说明我们的董事们在真正履行职责了、在真正履行董事义务了、在真正成为问责主体了,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具体体现,也说明投资者的进步和监管问责的严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们自然应当享有董事责任险。当前推动董事责任险的当务之急是:督促上市公司的董事们切实承担责任。根据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其如果确实尽到了上市公司董事应尽的责任,那么,他们有权享有董事责任险。
营造董事履行义务的良好环境,督促其切实履行义务。努力保证董事们能够有机会真正表述他们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受干扰,也要加强对不表述自己意思、不参加董事会的董事的追责。
完善法律法规细则,让董事们真正成为问责主体。这一方面要由监管部门来追究董事不履职的责任;另一方面,由司法和监管部门共同完成对董事不履职或乱履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追责。
积极宣传营造董事责任险的实施氛围。一方面,要督促董事们勤勉尽责,辅之以董事责任险的激励;另一方面,督促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放手让董事们履行职责,用董事责任险的保障措施,切实将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从代董事履行民事赔偿的尴尬中解脱出来,谁的权利谁用,谁的责任谁负。当然,这方面,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和投资者,乃至社会各界都应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