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贷之保证责任探析

来源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incent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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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对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判断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对以贷还贷的认定亦不尽相同.《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六条虽对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情形给予分类规定,但对司法实践较以往未有多大裨益.以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为视角审查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判断标准并给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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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比较哲学的方法,从“知什么”(knowing that)和“知如何”(knowing how)的区分出发,以陆象山和王阳明思想为考察中心,重思知与德之辩.从孟子的良知到王阳明的致良知,从四端始发的小良知到涵盖宇宙的大良知,其中的中介环节就是陆象山的“吾心”.王阳明的良知既非“知什么”,也非“知如何”,而是一种良觉,即对至善的一种道德直觉.既然致知非知,那就揭示出德性之“尊”与问学之“道”的张力.关键问题在于,从陆象山到王阳明恰恰割裂了德性之“尊”与问学之“道”,并试图用前者去涵盖与包纳后者.尽管从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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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进行文义解释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并不考虑商标权属是否明晰、权利是否稳定、商标是否使用等情况,从而导致与现行商标法律保护规则逻辑冲突.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也少有将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对象的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应融贯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之中;被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应不存在商标权属争议,否则不能视为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同时,亦要考虑本罪所保护客体的层次性,只有当“铁塔”整体受到实质损害时,才能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定罪要求.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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