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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学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伦理回报理论解释企业社会责任,这两种解释都无法避免道德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分析固有的缺陷。罗尔斯的正义论实现了道德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沟通,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分析提供了方便的手段。但罗尔斯的正义原理缺少剩余价值概念,不能从企业财富的社会性质说明企业社会责任。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解释了企业财富的社会性质。遵守法律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限度。企业社会责任的大小与企业获取的剩余价值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