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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通过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的审计职责和享受的权限,但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审计职责的实现而享受的权限只有追究责任的建议权。《内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这说明了内部审计不像国家审计那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审计处罚权,如果没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授权,内部审计是没有审计处罚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