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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线通信基站项目建设中环保监督管理权限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内容如下:一、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规定,无线通信基站属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