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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定的我国《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由于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与公司所不具备的独特魅力,弥补了公司制度和合伙制度的不足,丰富了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而且还为实现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创造了条件。有限合伙的组织结构也较简单,不像公司那样需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因此合伙事务的决策程序也简单、灵活,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权相对集中、灵活、高效,容易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但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建立的制度,还有很多方面存在着不足,主要有:合伙人数上的限制;出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