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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视点
除了网络扫黄打非,儿童的网络隐私、个人信息保护应该与之共进,而不是蜻蜓点水,隔靴骚痒。
前两年,有一天接到大姑的电话,很着急。大姑儿子马上要高考了,他却经常把手机握在手里。趁着一个不注意,大姑看了手机短信,里面的内容让她好气又好笑:儿子要开喷气式飞机接他的小女友。
大姑惴惴不安:“关键时刻居然早恋?”由此,我无辜成为一间谍再加知心姐姐去探听虚实。虽然这段早恋最终被 “和谐”,但可喜的是,大姑一直没有揭穿这条短信,而是通过旁人去传达意思。
不过大姑的行为放到今天恐怕要违法了。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无独有偶,7月26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后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其中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是修订内容的一项重点,范围由原来的“信件、日记”,扩大到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
儿童有了隐私,还有了网络隐私,家长侵犯隐私就“违法”。看来,儿童隐私的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
曾经有媒体公布的一项针对儿童的调查报告显示,69.1%的妈妈偷看过孩子的日记。大多数父母认为,看孩子的日记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孩子的思想,便于发现问题,有助于父母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完全是出于对孩子的“关心”。
为了帮助对孩子进行“无线追踪”,北京移动甚至还开通过一项名为“亲子通”的业务,只要父母发一个短信,就能确切知道携带手机孩子的具体位置。中国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关怀”确实已经到了“无微不至”的地步,他们对“知情权”运用自如,且心安理得。
如今,这样的“关心”被证明不但过界而且违法。无论执行效果如何,能够将孩子私人日记、信件的内容保护上升到法律高度,在笔者看来都是一件值得鼓掌的事,在父母“知情权”与孩子“隐私权”的区隔上跨越了一大步,因为《条例》督促的是二者关系的平衡。
在记者看来,《条例》的颁布更多是彰显一种态度,即对儿童隐私维护的积极态度。但《条例》是否真的能约束家长的“关怀”行为?又有多少孩子能倚靠《法例》来维护隐私,告父母“违法”?可操作性有多大?现在恐怕还难于下结论。
不过,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将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列入隐私范围,这表示儿童的网络隐私进入了国人视野。在翻阅儿童网络隐私的保护资料中发现,其实,我们很落后,因为至今我国未有一部关于儿童网络隐私的保护法,但10年前,美国已经出现。
2000年,美国曾经强制执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免受商业侵犯。具体要求是,要求面向12岁以下儿童、或向儿童收集信息的网站和在线服务者,向父母发出有关信息收集的通知,并在向儿童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得到父母的同意;要求网站保证父母有可能修改和更正这些信息。
如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与我国颁布的《条例》相比较,前者针对商业机构,后者更多是针对儿童监护人。前者更着重于网络环境的规范,而后者针对的是父母所谓的“知情权”,网络只是其中一部分。
从对比中,笔者觉得,在我国,对儿童的网络隐私保护只是稍有触及,没有直击,但面对上网低龄化,网络生活化,儿童的网络隐私、个人信息保护应该与之共进,而不是蜻蜓点水,隔靴骚痒。
除了网络扫黄打非,儿童的网络隐私、个人信息保护应该与之共进,而不是蜻蜓点水,隔靴骚痒。
前两年,有一天接到大姑的电话,很着急。大姑儿子马上要高考了,他却经常把手机握在手里。趁着一个不注意,大姑看了手机短信,里面的内容让她好气又好笑:儿子要开喷气式飞机接他的小女友。
大姑惴惴不安:“关键时刻居然早恋?”由此,我无辜成为一间谍再加知心姐姐去探听虚实。虽然这段早恋最终被 “和谐”,但可喜的是,大姑一直没有揭穿这条短信,而是通过旁人去传达意思。
不过大姑的行为放到今天恐怕要违法了。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无独有偶,7月26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后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其中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是修订内容的一项重点,范围由原来的“信件、日记”,扩大到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
儿童有了隐私,还有了网络隐私,家长侵犯隐私就“违法”。看来,儿童隐私的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
曾经有媒体公布的一项针对儿童的调查报告显示,69.1%的妈妈偷看过孩子的日记。大多数父母认为,看孩子的日记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孩子的思想,便于发现问题,有助于父母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完全是出于对孩子的“关心”。
为了帮助对孩子进行“无线追踪”,北京移动甚至还开通过一项名为“亲子通”的业务,只要父母发一个短信,就能确切知道携带手机孩子的具体位置。中国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关怀”确实已经到了“无微不至”的地步,他们对“知情权”运用自如,且心安理得。
如今,这样的“关心”被证明不但过界而且违法。无论执行效果如何,能够将孩子私人日记、信件的内容保护上升到法律高度,在笔者看来都是一件值得鼓掌的事,在父母“知情权”与孩子“隐私权”的区隔上跨越了一大步,因为《条例》督促的是二者关系的平衡。
在记者看来,《条例》的颁布更多是彰显一种态度,即对儿童隐私维护的积极态度。但《条例》是否真的能约束家长的“关怀”行为?又有多少孩子能倚靠《法例》来维护隐私,告父母“违法”?可操作性有多大?现在恐怕还难于下结论。
不过,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将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列入隐私范围,这表示儿童的网络隐私进入了国人视野。在翻阅儿童网络隐私的保护资料中发现,其实,我们很落后,因为至今我国未有一部关于儿童网络隐私的保护法,但10年前,美国已经出现。
2000年,美国曾经强制执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免受商业侵犯。具体要求是,要求面向12岁以下儿童、或向儿童收集信息的网站和在线服务者,向父母发出有关信息收集的通知,并在向儿童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得到父母的同意;要求网站保证父母有可能修改和更正这些信息。
如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与我国颁布的《条例》相比较,前者针对商业机构,后者更多是针对儿童监护人。前者更着重于网络环境的规范,而后者针对的是父母所谓的“知情权”,网络只是其中一部分。
从对比中,笔者觉得,在我国,对儿童的网络隐私保护只是稍有触及,没有直击,但面对上网低龄化,网络生活化,儿童的网络隐私、个人信息保护应该与之共进,而不是蜻蜓点水,隔靴骚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