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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重依行为人已然罪之轻重或依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来置配,历来存在争论。古典学派倡导的罪刑相当原则和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各有其合理性亦有其先天不足。在应然层面,刑罚轻重的置配既要罪刑相称,也要兼顾刑罚个别化的要求,然而,从实然的层面看。我国刑法第5条之规定是否像许多学者理解的那样,既体现了罪刑相当原则又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值得进一步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