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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挪用公款案引发一场从刑事到民事的争议:教育局工作人员所撰写的教材,所得版税是公款还是个人所得
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挪用公款案:杭州市教育局原教研员郑子罕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引起了广泛关注,焦点集中在郑子罕在本案中被指控挪用的款项——教材编写稿酬,到底是个人合法所得,还是代单位收取的公款。
审计爆小金库丑闻
2010年初,杭州市审计局按惯例对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作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发现,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市普教室存在私存和发放账外资金亦即人们常说的小金库问题,牵出了郑子罕涉嫌挪用公款一案。
2010年1月21日,一份《杭州市审计局关于杭州市普通教育教研室等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移送处理书》传到了市教育局,要求市教育局会同市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处理。
市审计局审计查明,2005年至2008年9月,市普教室以现金形式收取版税后直接用于支付稿酬和职工福利。2008年9月至审计当时,教材版税直接汇入该单位职工赵越的个人工资卡后再提取发放,至当时该卡上尚有版税结余7.5万余元。同时为避免收入入账,市普教室将部分版税收入滞留账外,截至审计日止,尚滞留在出版社未收回的版税达258万余元。且市教育局的其他教研室也存在类似问题,有待进一步查证。
《移送处理书》同时称,审计发现,《中小学信息技术》的8%部分教材版税主要由市普教室教研员郑子罕掌握分配,除该单位职工李伟参与了小学部分稿酬发放外,单位其他人员基本没有参与,该部分版税由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直接汇入郑子罕个人工商银行卡,郑子罕收到上述资金后,除部分用于发放相关编委稿酬外,其余汇入另一张银行卡用于购买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从事个人赢利活动。
《移送处理书》还明确说到,目前审计涉及的郑子罕、李伟稿费仅为2005年至2008年间的收入规模。郑子罕个人账户中个人合法收入与公款有待进一步区分核实,特别是用于投资牟利部分资金。
市审计局认为,郑子罕等个人涉嫌挪用公款,违反了《刑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移送市教育局。
从稿酬到公款
市教育纪工委随后找郑子罕谈话。一头雾水的郑子罕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保存在银行卡中的稿酬怎么变成了公款?自己将自己的稿酬汇入其他账户理财,又怎会是挪用公款?
原来,市普教室早在2005年新的负责人曹宝龙上任后,在郑子罕等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版社签订了另外的出版合同,乙方(著作权人)从郑子罕,被更改成了市普教室。
记者调查获得的资料载明,2005年9月30日,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即后来的市普教室)主任曹宝龙作为甲方代表,与乙方浙江科技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甲方(著作权人)”由之前的郑子罕变身为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出版社以20%的版税率向甲方市普教室支付“报酬”。第二十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版税含甲方的编写稿酬和组织编写费。”合同有效期为3年。
2008年5月,曹宝龙再次以甲方身份与浙江科技出版社签订合同,甲方著作权人变更为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版税仍为20%,其他相应约定也与2005年合同基本一致。
但直到2009年,出版社仍还是将郑子罕的稿酬,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打入其个人银行卡账户。郑子罕认为这是天经地义获取劳动所得,丝毫没有察觉有什么不妥。
面对审计移送书,杭州市教育纪工委给出了郑子罕两条路:承认违纪挪用公款,教育局作党纪政纪处分,不承认,则移送司法。
郑子罕拒绝了承认。由此,教育纪工委将郑子罕事件推入了司法程序。2010年8月11日,郑子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前十余年相安无事
保存在郑子罕账户中的钱到底是稿酬还是公款,要从十几年前谈起。
“出事”前的郑子罕,是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中学高级教师、浙江省特级教师、浙江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国家教育部特聘专家。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始,曾经长期担任物理教师的郑子罕对电子信息技术发生了浓厚兴趣,逐渐转向了对此门课程的教学研究。1996年,郑子罕从学生家长中了解到,当时在中小学的电脑课中,那些有关电脑程序之类的教学并不适合学生的实际电脑应用,便开始编写信息技术方面的教材。郑子罕妻子邹弘至今记得,那一年,郑子罕在陪护因病在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父亲时,仍常伏案于病床床头柜编写讲义,以至于感动了不少医生护士和病友。
郑子罕随后联络召集了杭州多所中学的教学骨干,充实力量编写教学讲义,打印试用,并在其后增删修改逐步完善。这种以一位主要成员召集同行合力做某项事的临时组织,在杭州当地方言中,被称为“凑拢班子”。
这批志同道合的教研员和学校老师持续不断利用业余时间编写讲义,两年后“凑拢班子”终成正果。1998年8月,《信息学基础》一书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成了杭州市学校信息技术课程的试用教材。
记者在最早版本的该书看到,书的封面,标明该书由“《信息学基础》编写组编”,版权页上署名主编为郑子罕,主审为浙江大学计算机系教授陈增武,编委由倪望跃等杭州十余所中学的老师担任。
邹弘提供了浙江大学出版社作为乙方与甲方郑子罕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在甲方一栏特别加括弧注明为“著作权人”郑子罕。作者一栏共有郑子罕、倪望跃、虞国强等十五人。合同第八条明确了“乙方向甲方支付稿酬的方式和标准”,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8%。
1999年7月16日,浙江大学出版社再次与郑子罕签订出版合同,第八条支付稿酬的方式和标准改为版税制,稿酬比例仍按图书定价的8%版税率支付。
2000年8月,本书的出版方转到了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书名改为《中学信息技术》。该出版社在作为“乙方(出版者)”与“甲方(著作权人)郑子罕”签订的出版合同中,第十一条明确“乙方采用版税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版税率8%”。2001年,《中小学信息技术》通过省级审定,成为正式教材,由浙江省新华书店发行。
此后,教材一版再版,并改编演绎出《小学信息技术》等系列教材,出版社不定期将8%版税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打入郑子罕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尔后,由主编郑子罕再根据工作量的多少将稿酬按不同的数目分发给其他作者。
至2009年年底,十余年间,出版社与郑子罕等作者各得其所,相安无事。
罪与非罪之辩
数次退回补充侦查,数次开庭未作判决,郑子罕案审理一波三折。2011年1月13日,该案在下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控辩双方对郑子罕的罪与非罪展开了激辩。半年多后的7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郑子罕被控贪污罪不成立,被控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的审理焦点,集中在郑子罕编写教材的工作为职务行为,由此认定涉案款项为公款性质。
控方认为,被告人郑子罕在担任杭州市普教室教研员期间,在组织《中小学信息技术》编写并经手稿费发放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10年1月7日期间,将浙江科技出版社按照约定支付到被告人郑子罕开户于工商银行的账户中的稿费转入其开户于工商银行的另一账户中,用于个人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共计挪用稿费人民币84万余元;郑子罕在经手该教材编写稿费发放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12万余元。根据《刑法》相应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郑子罕辩称,涉案钱款是其与编书作者个人的稿费而不是公款,其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
被告辩护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田为郑子罕作无罪辩护。田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文,《中小学信息技术》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归属于郑子罕等人,它既不是法人作品,也不是职务作品,而是自然人作品,因而8%版税的稿费不是公款。郑子罕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子罕以杭州市普教室教研员的身份,组织在校老师编写教材,应视为代表教研室主持编写,代表教研室的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教研室支付给编写者的8%报酬包括编写中的开销费用,应视为教研室对教材编写的物质支持;该教材由教研室负责征订并承担相应责任,且参与编写的教师与教研室之间并无劳动雇佣关系,故该教材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杭州市普教室;包括郑子罕经手发放8%报酬在内的20%的利润均系公款性质。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子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争议:著作权成审计漏洞?
田指出,郑子罕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最根本的依据,是杭州市审计局的《移送处理书》。然而,被审计单位——杭州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下文简称市普教室)提供的审计资料,是从2005年开始,离本案所涉的教材最初编写时间1996年已有9年,离正式出版的1998年已有7年之久。而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著作权从作品完成之时就已形成,归属作者。这直接牵涉在此基础上杭州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果是否准确合法。
有法律专家认为,在本案中,有着一个绕不开的主题,即教材著作权的归属,只有明确了著作权的归属,才能区分涉案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姓公”还是“姓私”,法庭理应对此展开深入调查和审理。
田说,综观判决书,在审查被告人编写教材之初的时任教研室领导王效乾出具的证人证言时,未就本教材著作权形成之初的客观事实对照《著作权法》相应法律规定作深入查询和说理,而是轻率认定了王效乾证明“著作权归属于作者”的证言系其个人认识而不予采信。而“该教材由教研室负责征订并承担相应责任,且参与编写的教师与教研室之间并无劳动雇佣关系,故该教材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杭州市普教室”的说理,则显得逻辑混乱,对《著作权法》的无知。
田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教材的著作权在书稿写就时就已存在并且明确归属郑子罕等作者个人,所以因著作权而形成的稿酬不可能是公款。“退一万步讲,即便该作品算做是职务作品,按此案情况对照《著作权法》相应条款,著作权仍为郑子罕等编者所有,稿费当然仍不能作为公款。”
田据此认为,本案源起的审计局审计存在严重误区,在审计过程中针对的是基于被截断的时间范围内即2005年后的出版合同材料,由于市普教室提供的这一审计原始材料并没有溯及本书形成的历史渊源,而是片段性地提供了市普教室于2005年、2008年强权式单方面修改后的出版合同,违反了《审计法》对审计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原则,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审计结果。
“事实上,法院即使认定了郑子罕编书是职务行为,也并不影响作者拥有著作权和获得稿酬的权利。”浙江省版权局的一位官员认为。何况,市普教室利用行政权力越过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涉嫌侵犯真正著作权人与出版社已签订的合同权利,出版社“一女二嫁”同时存在侵权嫌疑。
责任编辑:张羽
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挪用公款案:杭州市教育局原教研员郑子罕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引起了广泛关注,焦点集中在郑子罕在本案中被指控挪用的款项——教材编写稿酬,到底是个人合法所得,还是代单位收取的公款。
审计爆小金库丑闻
2010年初,杭州市审计局按惯例对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作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发现,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市普教室存在私存和发放账外资金亦即人们常说的小金库问题,牵出了郑子罕涉嫌挪用公款一案。
2010年1月21日,一份《杭州市审计局关于杭州市普通教育教研室等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移送处理书》传到了市教育局,要求市教育局会同市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处理。
市审计局审计查明,2005年至2008年9月,市普教室以现金形式收取版税后直接用于支付稿酬和职工福利。2008年9月至审计当时,教材版税直接汇入该单位职工赵越的个人工资卡后再提取发放,至当时该卡上尚有版税结余7.5万余元。同时为避免收入入账,市普教室将部分版税收入滞留账外,截至审计日止,尚滞留在出版社未收回的版税达258万余元。且市教育局的其他教研室也存在类似问题,有待进一步查证。
《移送处理书》同时称,审计发现,《中小学信息技术》的8%部分教材版税主要由市普教室教研员郑子罕掌握分配,除该单位职工李伟参与了小学部分稿酬发放外,单位其他人员基本没有参与,该部分版税由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直接汇入郑子罕个人工商银行卡,郑子罕收到上述资金后,除部分用于发放相关编委稿酬外,其余汇入另一张银行卡用于购买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从事个人赢利活动。
《移送处理书》还明确说到,目前审计涉及的郑子罕、李伟稿费仅为2005年至2008年间的收入规模。郑子罕个人账户中个人合法收入与公款有待进一步区分核实,特别是用于投资牟利部分资金。
市审计局认为,郑子罕等个人涉嫌挪用公款,违反了《刑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移送市教育局。
从稿酬到公款
市教育纪工委随后找郑子罕谈话。一头雾水的郑子罕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保存在银行卡中的稿酬怎么变成了公款?自己将自己的稿酬汇入其他账户理财,又怎会是挪用公款?
原来,市普教室早在2005年新的负责人曹宝龙上任后,在郑子罕等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版社签订了另外的出版合同,乙方(著作权人)从郑子罕,被更改成了市普教室。
记者调查获得的资料载明,2005年9月30日,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即后来的市普教室)主任曹宝龙作为甲方代表,与乙方浙江科技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甲方(著作权人)”由之前的郑子罕变身为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出版社以20%的版税率向甲方市普教室支付“报酬”。第二十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版税含甲方的编写稿酬和组织编写费。”合同有效期为3年。
2008年5月,曹宝龙再次以甲方身份与浙江科技出版社签订合同,甲方著作权人变更为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版税仍为20%,其他相应约定也与2005年合同基本一致。
但直到2009年,出版社仍还是将郑子罕的稿酬,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打入其个人银行卡账户。郑子罕认为这是天经地义获取劳动所得,丝毫没有察觉有什么不妥。
面对审计移送书,杭州市教育纪工委给出了郑子罕两条路:承认违纪挪用公款,教育局作党纪政纪处分,不承认,则移送司法。
郑子罕拒绝了承认。由此,教育纪工委将郑子罕事件推入了司法程序。2010年8月11日,郑子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前十余年相安无事
保存在郑子罕账户中的钱到底是稿酬还是公款,要从十几年前谈起。
“出事”前的郑子罕,是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中学高级教师、浙江省特级教师、浙江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国家教育部特聘专家。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始,曾经长期担任物理教师的郑子罕对电子信息技术发生了浓厚兴趣,逐渐转向了对此门课程的教学研究。1996年,郑子罕从学生家长中了解到,当时在中小学的电脑课中,那些有关电脑程序之类的教学并不适合学生的实际电脑应用,便开始编写信息技术方面的教材。郑子罕妻子邹弘至今记得,那一年,郑子罕在陪护因病在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父亲时,仍常伏案于病床床头柜编写讲义,以至于感动了不少医生护士和病友。
郑子罕随后联络召集了杭州多所中学的教学骨干,充实力量编写教学讲义,打印试用,并在其后增删修改逐步完善。这种以一位主要成员召集同行合力做某项事的临时组织,在杭州当地方言中,被称为“凑拢班子”。
这批志同道合的教研员和学校老师持续不断利用业余时间编写讲义,两年后“凑拢班子”终成正果。1998年8月,《信息学基础》一书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成了杭州市学校信息技术课程的试用教材。
记者在最早版本的该书看到,书的封面,标明该书由“《信息学基础》编写组编”,版权页上署名主编为郑子罕,主审为浙江大学计算机系教授陈增武,编委由倪望跃等杭州十余所中学的老师担任。
邹弘提供了浙江大学出版社作为乙方与甲方郑子罕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在甲方一栏特别加括弧注明为“著作权人”郑子罕。作者一栏共有郑子罕、倪望跃、虞国强等十五人。合同第八条明确了“乙方向甲方支付稿酬的方式和标准”,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8%。
1999年7月16日,浙江大学出版社再次与郑子罕签订出版合同,第八条支付稿酬的方式和标准改为版税制,稿酬比例仍按图书定价的8%版税率支付。
2000年8月,本书的出版方转到了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书名改为《中学信息技术》。该出版社在作为“乙方(出版者)”与“甲方(著作权人)郑子罕”签订的出版合同中,第十一条明确“乙方采用版税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版税率8%”。2001年,《中小学信息技术》通过省级审定,成为正式教材,由浙江省新华书店发行。
此后,教材一版再版,并改编演绎出《小学信息技术》等系列教材,出版社不定期将8%版税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打入郑子罕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尔后,由主编郑子罕再根据工作量的多少将稿酬按不同的数目分发给其他作者。
至2009年年底,十余年间,出版社与郑子罕等作者各得其所,相安无事。
罪与非罪之辩
数次退回补充侦查,数次开庭未作判决,郑子罕案审理一波三折。2011年1月13日,该案在下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控辩双方对郑子罕的罪与非罪展开了激辩。半年多后的7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郑子罕被控贪污罪不成立,被控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的审理焦点,集中在郑子罕编写教材的工作为职务行为,由此认定涉案款项为公款性质。
控方认为,被告人郑子罕在担任杭州市普教室教研员期间,在组织《中小学信息技术》编写并经手稿费发放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10年1月7日期间,将浙江科技出版社按照约定支付到被告人郑子罕开户于工商银行的账户中的稿费转入其开户于工商银行的另一账户中,用于个人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共计挪用稿费人民币84万余元;郑子罕在经手该教材编写稿费发放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12万余元。根据《刑法》相应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郑子罕辩称,涉案钱款是其与编书作者个人的稿费而不是公款,其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
被告辩护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田为郑子罕作无罪辩护。田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文,《中小学信息技术》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归属于郑子罕等人,它既不是法人作品,也不是职务作品,而是自然人作品,因而8%版税的稿费不是公款。郑子罕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子罕以杭州市普教室教研员的身份,组织在校老师编写教材,应视为代表教研室主持编写,代表教研室的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教研室支付给编写者的8%报酬包括编写中的开销费用,应视为教研室对教材编写的物质支持;该教材由教研室负责征订并承担相应责任,且参与编写的教师与教研室之间并无劳动雇佣关系,故该教材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杭州市普教室;包括郑子罕经手发放8%报酬在内的20%的利润均系公款性质。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子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争议:著作权成审计漏洞?
田指出,郑子罕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最根本的依据,是杭州市审计局的《移送处理书》。然而,被审计单位——杭州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下文简称市普教室)提供的审计资料,是从2005年开始,离本案所涉的教材最初编写时间1996年已有9年,离正式出版的1998年已有7年之久。而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著作权从作品完成之时就已形成,归属作者。这直接牵涉在此基础上杭州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果是否准确合法。
有法律专家认为,在本案中,有着一个绕不开的主题,即教材著作权的归属,只有明确了著作权的归属,才能区分涉案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姓公”还是“姓私”,法庭理应对此展开深入调查和审理。
田说,综观判决书,在审查被告人编写教材之初的时任教研室领导王效乾出具的证人证言时,未就本教材著作权形成之初的客观事实对照《著作权法》相应法律规定作深入查询和说理,而是轻率认定了王效乾证明“著作权归属于作者”的证言系其个人认识而不予采信。而“该教材由教研室负责征订并承担相应责任,且参与编写的教师与教研室之间并无劳动雇佣关系,故该教材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杭州市普教室”的说理,则显得逻辑混乱,对《著作权法》的无知。
田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教材的著作权在书稿写就时就已存在并且明确归属郑子罕等作者个人,所以因著作权而形成的稿酬不可能是公款。“退一万步讲,即便该作品算做是职务作品,按此案情况对照《著作权法》相应条款,著作权仍为郑子罕等编者所有,稿费当然仍不能作为公款。”
田据此认为,本案源起的审计局审计存在严重误区,在审计过程中针对的是基于被截断的时间范围内即2005年后的出版合同材料,由于市普教室提供的这一审计原始材料并没有溯及本书形成的历史渊源,而是片段性地提供了市普教室于2005年、2008年强权式单方面修改后的出版合同,违反了《审计法》对审计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原则,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审计结果。
“事实上,法院即使认定了郑子罕编书是职务行为,也并不影响作者拥有著作权和获得稿酬的权利。”浙江省版权局的一位官员认为。何况,市普教室利用行政权力越过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涉嫌侵犯真正著作权人与出版社已签订的合同权利,出版社“一女二嫁”同时存在侵权嫌疑。
责任编辑: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