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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对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思考,对在特定条件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管辖的交叉情形,提出了处理建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是两法对工程、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法律层次没有同一表述。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工程和有关的货物、服务称之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定义,其中"工程"定义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