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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本案原告波兰科曼多有限公司(Komandor S.A)系“KOMANDOR及图形”商标(G703647号商标,见附图)的所有人,该商标于2002年6月18日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6类、第、9类的“金属制滑动门、金属制双向滑动门、金属制滑板”及“非金属制滑动门、非金属制双向滑动门、非金属制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