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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建国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教育立法更为薄弱,教育事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中。过去,国家也曾制定了若干关于高等教育的条例和规章,但它们多是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行政措施,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更没有形成较完备的高教立法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改革逐步展开,教育立法开始受到重视。1985年5月2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