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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环境治理开始转向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公海保护区成为最优选择,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BBNJ)谈判核心议题中的一项即为包括公海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然而,公海保护区的设立可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沿海国外大陆架主权权利存在冲突,其协调方式有协商机制、协商加表决机制、协商表决加退出机制。中国在BBNJ谈判中坚持“划区管理工具”应当采纳一致同意原则,但对于具体制度的设计可以考虑采用灵活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