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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私权,其行使方式应不受限制,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应并行不悖.为了追求公平与效率,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应有所不同,其行使效力也应有区别.自力救济行使代位权的,其效力应归属于债务人;公力救济行使代位权的,其行使效力应归属于债权人,但应采取公告登记债权的方式行使.同时,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也不是一定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