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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代社会绝大多数的机动车都会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承保的保险公司会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的,属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因而,准确认定无证驾驶的行为方式便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无证驾驶;意愿;行为
这是发生在2015年5月26日的一起案件,事情的经过是某甲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在某路段违规临时停车时,未将车熄火,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某乙因打不开副驾驶的车门,就从副驾驶位置移动到驾驶位置过程中碰到了车辆的自动变速杆,致使轿车向前移动,碰撞到了路边店面的雨棚柱子,造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后原告对三被告某甲、某乙以及某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其间保险公司提出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理由是保险条款规定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某乙系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根据保险条款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很值得商榷。某保险公司所承保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什么险,某乙又到底是不是无证驾驶人呢?这些是解决该案件的先决条件。下面我们来探究一下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思维模式。
一、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主体范围的法律责任界定
1、何谓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适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主体范围
从上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概念来看,存在着两种情形,第一是被保险人自己驾驶车辆, 第二是允许他人驾驶车辆。从本案的焦点争议出发,这里侧重讨论允许他人驾驶车辆的这一方面,即“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其中涵盖了两层含义:(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2)“合格”的驾驶员。只有“被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否则,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本案中,被告某乙没有驾驶执照,不属于上述“合格”的驾驶人员,被告某甲系被保险人本人,其对于某乙的“驾车”行为是否构成 “被允许”呢?某乙和某甲实际上系姨甥关系,即某乙为某甲的小姨,双方不存在雇佣、委派和租赁关系,也不属于上述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畴。故而,第二被告某乙不属于上述 “被允许”的驾驶人员。从这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看似有理有据。然而,这里却忽略了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何谓“无证驾驶”的行为。
二、无证驾驶的认定
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
从上述定义来看,无证驾驶似乎是清楚明了的,但是,该定义仅从准驾证明的方面对无证驾驶进行了阐述,并没有对无证驾驶的行为方式给出任何的说明。存在本案这种看似模棱两可的情况时,也导致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某乙属于无证驾驶人。这样的结果好像令人困惑。
这里提供一条粗浅的思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而可以抽离出本案中所需要的两个要素:意愿和行为。
1.意愿,或者说是意志,是指行为人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并因此而产生的个人主观性思维,是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调节和支配自己的行动的心理现象。在本案中表现为被告某乙是否具有驾驶车辆的意愿,是否具有主动的追求驾驶车辆的心理活动。从案件事实的阐述可以看出来,被告人某乙有自己无驾驶证的意识,但并没有驾驶车辆的意愿,她的目的是下车,而不是驾车,因此她缺乏主观的驾驶车辆的意愿。
2.行为,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具体到案件中来说就是在驾驶车辆的思想意愿支配下实施的驾驶车辆的身体活动。被告某乙在下车过程中触碰到自动变速杆,导致车辆向前行驶起来,看似是进行了“驾驶”的行为,因为没有她的行为,车辆不会自行“开动”,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该行为是缺乏意思支配的,无思想支配的“行为”不能算是这里所说的“行为”,因此她缺乏客观的驾驶车辆的行为。
本案中,在认定被告某乙的行为是否是无证驾驶行为时,一方面要考虑其是否系“被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其所实施的是否系“驾驶车辆的行为”。在判断法律意义上的“驾驶车辆的行为”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结合,主观表现为驾驶车辆的意愿,客观表现为驾驶车辆的行为。如果完全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仅以客观呈现的事实为判断依据,就会有客观归罪之嫌。
综上,某乙在下车过程中触碰自动变速杆是无意的行为,虽然导致车辆行驶起来,但不应该属于无证驾驶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不可免除其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该案件的判决也是秉承了这一原则,某保险公司未能如愿免除其赔偿责任。对于该类案件,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还原事故真相,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郭玉涛.机动车保险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粟娟:《无证驾驶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18期。
4邹海林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关键词】: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无证驾驶;意愿;行为
这是发生在2015年5月26日的一起案件,事情的经过是某甲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在某路段违规临时停车时,未将车熄火,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某乙因打不开副驾驶的车门,就从副驾驶位置移动到驾驶位置过程中碰到了车辆的自动变速杆,致使轿车向前移动,碰撞到了路边店面的雨棚柱子,造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后原告对三被告某甲、某乙以及某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其间保险公司提出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理由是保险条款规定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某乙系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根据保险条款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很值得商榷。某保险公司所承保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什么险,某乙又到底是不是无证驾驶人呢?这些是解决该案件的先决条件。下面我们来探究一下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思维模式。
一、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主体范围的法律责任界定
1、何谓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适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主体范围
从上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概念来看,存在着两种情形,第一是被保险人自己驾驶车辆, 第二是允许他人驾驶车辆。从本案的焦点争议出发,这里侧重讨论允许他人驾驶车辆的这一方面,即“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其中涵盖了两层含义:(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2)“合格”的驾驶员。只有“被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否则,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本案中,被告某乙没有驾驶执照,不属于上述“合格”的驾驶人员,被告某甲系被保险人本人,其对于某乙的“驾车”行为是否构成 “被允许”呢?某乙和某甲实际上系姨甥关系,即某乙为某甲的小姨,双方不存在雇佣、委派和租赁关系,也不属于上述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畴。故而,第二被告某乙不属于上述 “被允许”的驾驶人员。从这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看似有理有据。然而,这里却忽略了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何谓“无证驾驶”的行为。
二、无证驾驶的认定
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
从上述定义来看,无证驾驶似乎是清楚明了的,但是,该定义仅从准驾证明的方面对无证驾驶进行了阐述,并没有对无证驾驶的行为方式给出任何的说明。存在本案这种看似模棱两可的情况时,也导致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某乙属于无证驾驶人。这样的结果好像令人困惑。
这里提供一条粗浅的思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而可以抽离出本案中所需要的两个要素:意愿和行为。
1.意愿,或者说是意志,是指行为人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并因此而产生的个人主观性思维,是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调节和支配自己的行动的心理现象。在本案中表现为被告某乙是否具有驾驶车辆的意愿,是否具有主动的追求驾驶车辆的心理活动。从案件事实的阐述可以看出来,被告人某乙有自己无驾驶证的意识,但并没有驾驶车辆的意愿,她的目的是下车,而不是驾车,因此她缺乏主观的驾驶车辆的意愿。
2.行为,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具体到案件中来说就是在驾驶车辆的思想意愿支配下实施的驾驶车辆的身体活动。被告某乙在下车过程中触碰到自动变速杆,导致车辆向前行驶起来,看似是进行了“驾驶”的行为,因为没有她的行为,车辆不会自行“开动”,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该行为是缺乏意思支配的,无思想支配的“行为”不能算是这里所说的“行为”,因此她缺乏客观的驾驶车辆的行为。
本案中,在认定被告某乙的行为是否是无证驾驶行为时,一方面要考虑其是否系“被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其所实施的是否系“驾驶车辆的行为”。在判断法律意义上的“驾驶车辆的行为”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结合,主观表现为驾驶车辆的意愿,客观表现为驾驶车辆的行为。如果完全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仅以客观呈现的事实为判断依据,就会有客观归罪之嫌。
综上,某乙在下车过程中触碰自动变速杆是无意的行为,虽然导致车辆行驶起来,但不应该属于无证驾驶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不可免除其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该案件的判决也是秉承了这一原则,某保险公司未能如愿免除其赔偿责任。对于该类案件,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还原事故真相,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郭玉涛.机动车保险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粟娟:《无证驾驶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18期。
4邹海林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