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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李锡鹤教授所倡导的主客体支配理论,客体为主体支配的对象,即可支配的稀缺资源。人身作为客体之一,其系主体的存在形式,是主体专属的不可欠缺的行为承担物,包括有形人身与无形人身两部分。在有形的人身要素中,若不需要特别强调某一类人身要素,而又不符合无形人身权的要求,则将此类称为”行动”,即不定向的”人身自由”。在借用关系中,借用人行使的是出借人的权利,可以为特定行为,乃人身自由的扩大。此外,还针对债权客体与利益能否与主体相分离两个问题与李锡鹤教授进行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