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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模式下,有人认为应当充分注意到科学技术等“知识”在财富乃至价值创造中的重要地位,承认知识及包含知识的先进技术生产设备与劳动一起创造了价值,而且比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由此得出结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待发展,提出要由“知识价值论”来取代。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可以商讨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并不是否定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理论。劳动价值论是抽象的、系统的理论,它揭示的是整个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不是商品经济某一发展阶段的具体规律。在商品经济不同发展阶段劳动价值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探讨这些不同的具体形式不是马克思的任务,他也不可能对当时还没出现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准确描述。将抽象的理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体化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这一任务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应该做的事。
知识经济对劳动价值论提出的挑战集中表现于以科学技术为代表的知识是否创造价值。按照教科书上的劳动价值论,结合现实实际进行适当变通,一般可作出这样的解释:知识是劳动创造的,而且是复杂劳动创造的,所以知识有价值,而且商品中凝结的“知识价值”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是知识作为脑力劳动的结晶不能创造价值,只能将自身价值转移于新产品之中。这种解释无疑是有道理的,但也有一些矛盾不好解释。一是,在创造知识的劳动中从事基础科研、教育等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的成分被划为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结果科学技术劳动只剩下技术劳动;但科学理论研究的是技术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其二,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劳动单位时间里生产更多的产品;在其他生产部门没有应用相应先进技术的前提下,无疑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把这种劳动仅仅解释为是一种复杂劳动,单位时间里创造了更多的价值,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完全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设甲乙两个企业一切生产条件相同,甲企业引进了一种生产新工艺,不但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还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相等的条件下,甲企业创造的产品的价值扣除包括引进工艺的成本后,仍然比乙企业多,获得“超额利润”。超额利润显然不能用本企业的复杂劳动来说明,也不能用先进工艺的“知识劳动”来说明,因为其劳动结晶“工艺”已通过商品的形式实现了自己的价值,甲企业已将其价值转移于其产品中。有的将此种“超额利润”解释为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企业——比如这里的乙企业的劳动创造的,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情”。理论上说,决定商品价值量是社会必要劳动量,乙企业的产品包含了自己付出的所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因而不存在乙企业转移价值给甲企业的问题。因此,甲企业这样的“超额利润”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其三,根据劳动生产率与价值的关系的规律,并不能推导出科技不断进步会使产品中的“知识价值”含量越来越高的结论。科技进步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会降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但无论劳动生产率如何,等量劳动时间总是生产等量的价值。科技进步水平被劳动生产率提高水平等额抵消,因而科技进步并不增加劳动的总价值量。
综上可以看出,劳动价值论不但受到理论上的挑战,而且受到实践的挑战。为此及时总结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即劳动价值论,是新时期每一位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工作者的职责。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理论。劳动价值论是抽象的、系统的理论,它揭示的是整个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不是商品经济某一发展阶段的具体规律。在商品经济不同发展阶段劳动价值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探讨这些不同的具体形式不是马克思的任务,他也不可能对当时还没出现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准确描述。将抽象的理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体化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这一任务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应该做的事。
知识经济对劳动价值论提出的挑战集中表现于以科学技术为代表的知识是否创造价值。按照教科书上的劳动价值论,结合现实实际进行适当变通,一般可作出这样的解释:知识是劳动创造的,而且是复杂劳动创造的,所以知识有价值,而且商品中凝结的“知识价值”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是知识作为脑力劳动的结晶不能创造价值,只能将自身价值转移于新产品之中。这种解释无疑是有道理的,但也有一些矛盾不好解释。一是,在创造知识的劳动中从事基础科研、教育等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的成分被划为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结果科学技术劳动只剩下技术劳动;但科学理论研究的是技术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其二,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劳动单位时间里生产更多的产品;在其他生产部门没有应用相应先进技术的前提下,无疑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把这种劳动仅仅解释为是一种复杂劳动,单位时间里创造了更多的价值,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完全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设甲乙两个企业一切生产条件相同,甲企业引进了一种生产新工艺,不但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还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相等的条件下,甲企业创造的产品的价值扣除包括引进工艺的成本后,仍然比乙企业多,获得“超额利润”。超额利润显然不能用本企业的复杂劳动来说明,也不能用先进工艺的“知识劳动”来说明,因为其劳动结晶“工艺”已通过商品的形式实现了自己的价值,甲企业已将其价值转移于其产品中。有的将此种“超额利润”解释为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企业——比如这里的乙企业的劳动创造的,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情”。理论上说,决定商品价值量是社会必要劳动量,乙企业的产品包含了自己付出的所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因而不存在乙企业转移价值给甲企业的问题。因此,甲企业这样的“超额利润”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其三,根据劳动生产率与价值的关系的规律,并不能推导出科技不断进步会使产品中的“知识价值”含量越来越高的结论。科技进步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会降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但无论劳动生产率如何,等量劳动时间总是生产等量的价值。科技进步水平被劳动生产率提高水平等额抵消,因而科技进步并不增加劳动的总价值量。
综上可以看出,劳动价值论不但受到理论上的挑战,而且受到实践的挑战。为此及时总结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即劳动价值论,是新时期每一位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工作者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