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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春天,我和同村的几名青年外出打工,被刘某组建的建筑施工队雇用,因该施工队使用的是廉价购买的报废机械设备。同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发生断裂,将我的左腿砸为骨折,先后花去医药费等1000多元,我要求刘某给予补偿,但刘某说,当时在雇用合同中写有“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所以拒不承担责任。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