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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与遗失物有重大区别。要结合“脱离持有”本质、物主和拾得者对财物实际控制状况、认知程度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遗忘物。侵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与盗窃罪的区分在于财物的代为保管关系是否存在。当财物并非由所有人实际控制,处于行为人控制下,行为人借机将财物占为己有的,应结合财物的种类、性质、形状、所处的位置以及人们的社会观念、物与场所结合关系、物与物结合关系、人与财物之间的关系等作为司法适用的具体判断标准。